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紧急通知》(粤民电〔2017〕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按照不低于2017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制定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并确保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每人每年8088元。
二、2017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镇每人每年11136元、每月928元;农村每人每年8088元、每月674元;有条件的地区集中供养标准应适当提高。
三、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定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各地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增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地现行发放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达标的,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各地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