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禁止杀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猎期为5年: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三、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申请狩猎证。
五、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660-3360500,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0660-3366166)。
七、本通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止。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