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6〕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清除不符合国家推进深化改革大局和阻碍我市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及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85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6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23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2、3)。
二、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应尽快起草修订草案,并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发布。
三、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具有行政效力。
附件:1.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5件)(略);
2. 需要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件)(略);
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3件)(略)。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