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促进汕尾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卷烟市场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商标卷烟、伪劣卷烟、走私卷烟等不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捣毁制造假冒商标卷烟及伪劣卷烟的“地下工厂”和仓储窝点,依法对涉案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跨市、县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物流公司及货运站、汽车客运站的监管,凡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为违法运输卷烟活动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证批发。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决取缔无证照卷烟经营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户,必须持有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对无证照的卷烟经营户,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五、卷烟零售户必须守法经营。经营卷烟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严禁购进和出售非法渠道的卷烟、假冒商标卷烟、伪劣卷烟和走私卷烟。对购进和销售非法渠道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摆卖、贩卖走私卷烟的,由海关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违者,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烟草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烟草管理职责,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界对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汕尾市投诉举报平台“1234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12315”;汕尾市烟草专卖局12313、0660-3373185,直属分局0660-3285803,陆丰市烟草专卖局0660-8828789,海丰县烟草专卖局0660-6622110,陆河县烟草专卖局0660-5515323。
九、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卷烟市场综合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打假办、公安、工商、质监、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坚决打击卷烟市场的各种不法行为,净化卷烟市场。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