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府〔2014〕6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决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含省驻汕有关单位)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工作目标
此次清理对象是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含省驻汕有关单位)由本级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审批事项。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机关面向地方政府的审批、机关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审批,不含需由下级机关受理,汇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后,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该规范的严格规范,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并实行单列管理。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有效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取消和调整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对市政府各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要于2015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对市政府设定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定。
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粤府〔2013〕117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今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调整和规范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对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提出取消、下放或保留的意见报市编办,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呈市政府审议,并按程序报送省编办。
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予以保留的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参照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办事依据,规范和优化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办理流程、审批标准、裁量准则等要素内容,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并建立“办事工作日”机制和岗位代理制度,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批效率。监察机关要将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纳入效能监察范围,强化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清理工作要坚持“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原则,将“例外调整”控制在最小范围。市编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并依据清理结果,及时对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更新。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请各地各部门按要求填写附表(含电子文档),于2015年6月10日前报送至市编办(市政府大楼417室,联系电话:3372346,传真:3365410,电子邮箱:swbwbzhk@126.com)。
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 1.汕尾市本级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表
(面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汕尾市本级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表
(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
3.填报说明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