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美化龟龄岛景观,优化龟龄岛交通等基础设施,提升龟龄岛品质,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16年底实施龟龄岛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对岛上沙滩进行修复,修建码头、航道、环岛栈道,以及岛上环境治理和供水供电等。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区域:汕尾市龟龄岛及其周边海域(① 北纬22°39'44.862",东经115°25'11.913";②北纬22°39'13.234",东经115°25'17.837";③北纬22°39'19.146", 东经115°26'07.478";④北纬22°39'51.085", 东经115°26'01.411")。
二、海域、海岛属国家所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龟龄岛及周边海域从事非法用海用岛活动。违者,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海岛和周边海域环境。违者,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原经依法批准取得龟龄岛用岛(用地)手续及周边海域用海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相关证件原件到市海洋与渔业局办理登记手续,逾期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原未经依法批准在龟龄岛及周边海域开展的一切违法用岛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一切违法用岛用海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清理违法用岛用海设施。违者,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龟龄岛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违者,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