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各部门:
今年19号超强台风“天兔”的正面袭击给我市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灾后复产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推动受灾企业和农户迅速恢复生产,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扶持意见:
一、优化商事管理,提高服务效率。放宽因灾补办商事登记门槛,简化各种商事登记手续,为企业和农户合法经营和融资等提供便利。进一步落实“一站式”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和减免收费措施,继续开展移动办(验)照服务,为偏僻地区和农村等地个体工商户提供上门办(验)照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水平。(此项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
二、提供税费优惠措施,支持复产重建。税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出台支持灾后复产重建的税收有关减免、申报、缓征、抵扣、退税等优惠措施,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户负担,全力支持促进企业、农户迅速恢复生产和经营。企业和农户因灾需要办理复产有关证照和审批事项,如涉及属于市、县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给予减免;涉及有关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此项工作由税务部门和各收费部门负责)
三、加强扶持,帮助企业和农户恢复生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对口帮扶工作,为受灾企业申报重建项目、贷款资金、政府扶持等方面牵线搭桥;对复产重建项目,建立项目库,优先安排上报;保障生产资料供应,确保复产原材料需求。对受灾严重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省级示范合作社、认定挂牌的菜篮子工程项目单位、菜篮子工程培育对象,各级政府要在上级拨付的救灾资金中给予重点扶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尽快恢复生产;启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对“三项建设”进行补贴,重点是对蔬菜大棚和平价商店进行补贴;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有关生产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对受灾企业受损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给予及时清理、核查,尽快办理核销手续,为受灾外经贸企业提供优检优办服务,扶持外贸企业尽快复产。(此项工作由经信、外经贸、农业、海洋渔业、供电部门牵头负责)
四、优先安排复产用地需要,支持重建复产。对于企业和农户因灾复产重建需要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恢复生产急需的临时配套设施用地,可根据需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持生产。优先安排农业龙头企业的合理建设用地,按照“占一补一”要求优先安排补充占用的耕地指标兴建附属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田头冷库等生产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办理手续。(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部门牵头负责)
五、加大社会保障力度,促进生产和就业。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因灾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就业援助相关政策,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灾造成的“零就业家庭”,确保至少1人实现就业。鼓励受灾地区企业吸纳就业,组织举办复产企业用工专场招聘会,解决企业复产用工需求;受灾地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帮扶受灾地区学生就学、就业,对因受灾未能升学且有意愿就读技工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及时引导和帮助他们入读汕尾技工学校、陆丰技工学校和海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并优先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等政策;对办理了求职登记的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开展提供 “一对一”帮扶服务,帮助其尽快落实工作岗位。符合立案条件的受灾地区劳动争议案件随到随立,做到程序简化、随到随解,确保当事人权益及时得到维护,并优先解决受灾倒闭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受灾地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可批准因灾停产、歇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此项工作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
六、增加对受灾地区的信贷投放总量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受灾地区灾后复产重建的实际需求,人行汕尾中心支行加大对受灾地区的支农再贷款额度及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农房重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金融服务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的调剂,适当降低授信标准,扩大受灾地区分支行信贷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流程,用最优惠的利率和合适的还贷期支持企业和农民借贷。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启动最优惠最灵活的政策措施,允许农民依法以各种有效抵押和担保方式进行贷款。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救灾资金拨付、捐款资金汇划以及其他救灾金融服务,支持灾后复产重建。保险公司要认真做好理赔保障和受灾标的的查勘定损,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确保赔付资金及时到位,帮助灾区企业和农户尽快恢复生产。(此项工作由各金融机构负责)
七、努力筹措资金,加大复产投入。各级政府要整合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调整支出安排、优化支出结构,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与省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为复产重建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发动社会各界捐款,统筹安排和引导各类捐赠资金支持灾后复产重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且财政减收较大的地区,积极向省争取综合性财力补助,支持灾区保障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此项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复产重建。充分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鼓励引导包括港澳台侨、企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后复产重建。鼓励不同参与者采用捐赠资金、捐赠物资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开展职业培训等多种形式参与灾后复产重建。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