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办法》(﹝1992﹞国土﹝籍﹞字1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授权汕尾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使用汕尾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汕尾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仅限用于土地登记、发证中代替汕尾市人民政府公章,专用章与汕尾市人民政府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等资料进行审核后,确认达到登记发证标准的,经汕尾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方能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土地证书相应位置加盖汕尾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三、汕尾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汕尾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管理、使用,专用章必须专人保管,按照证章分离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土地证书盖章,土地证书保管人、填写人不得参与土地证书盖章。
四、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健全登记规程,认真做好用章登记和存档盖章,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用章情况(附宗地用章清单)。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