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汕尾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利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汕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或农户进行经济补贴,缩小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的利益差距,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护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汕尾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 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拥有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并依法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或农户。对已承包到户的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土地承包者(本村农户),农户应当与村集体(其他责任单位)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未承包到户的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与乡(镇)政府、县级政府(管委)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五条 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一年每亩10元。
第六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筹措。
补贴资金筹措以县(市、区)政府(管委)财政为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自行承担。
第七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支付。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自2013年起,各县(市、区)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村经济合作社或农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具体实施方式,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基本农田。
第九条 基本农田补贴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县(市、区)政府(管委)将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到位。
(二)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开挖鱼塘、从事非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禁止污染、破坏基本农田,降低基本农田农业生产能力的一切活动。
(三)对于破坏或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占用基本农田的,除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之外,还要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或农户当年的补贴资金。在恢复原状或补划完成之前不再对该农村经济合作社或农户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四)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每年12月将基本农田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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