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总体要求
1. 深刻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国务院《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称简《决定》)颁布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紧紧围绕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和服务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的目标,坚持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政府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争当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少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强,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依法行政工作开展程度还不均衡,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和繁重。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2.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决定》和《意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着力加强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严格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动我市科学跨越发展、转型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 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学习教育、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检查考核、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等措施,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与问题的能力,做到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严格依照法定职权行使权力,既不推诿失职又不滥用职权。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4. 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要推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县(市、区)政府领导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在任职前要参加人大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要将是否掌握宪法和与本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的考查内容,并将考查和考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5. 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和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市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6. 围绕中心工作,突出制度建设重点。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按照科学跨越发展、转型协调发展,建设幸福汕尾的要求,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实施“深汕合作、海岸经济、宜居城市、民生为本”四大战略,建设对接珠三角的电力能源、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现代旅游、现代物流、现代农业六大基地,打造宜居宜业宜憩的现代化滨海新城。对此,政府法制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优化体制、机制,坚持突出争当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和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律,突出制度建设重点,切实解决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7.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要完善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要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并在有效期届满前组织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应重新发布并向社会公布。
8. 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后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之前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报送备案和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对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定期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9. 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定期组织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或者全面清理,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0.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后评价制度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要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事项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1. 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风险评估结论,需要决策的,要把握好出台时机,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把风险防范的责任落实在决策之前。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12. 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各级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要加强跟踪了解决策的具体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3.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要继续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扎实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为目标,以推进审批权力下放为重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在参与民事活动中,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4.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要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做好富县强镇、大部制改革和简政强镇改革的法律衔接工作,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要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要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15.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保障程序公正,进一步梳理权力清单,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主要执法行为的运行流程,进一步推行行政权力运行电子监察。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中,进一步规范执法调查取证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杜绝违法取证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不断深化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全面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各执法部门要做好行政处罚基准制度的深入实施工作,同时积极推进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其他执法行为的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强化对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公正执法。
16.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办理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市政府法制机构要继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公共行政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未通过的,不得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大力推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不断完善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强化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落实。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7.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快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8. 推进办事公开。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宣传册等多种形式,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信息。要加大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力度,强化对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19. 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大力加强和完善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完善政府网站的便民服务和网上办事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平台作用。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继续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0.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1. 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22. 严格行政问责。要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3.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和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有效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要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理机制。
24.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机关对收到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要切实研究落实,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25.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研究出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树立有错必纠的观念,在依法应诉的同时,主动自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事实认定、适用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变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等措施予以纠正,并做好善后工作。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于重大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通过出庭应诉充分了解掌握本单位执法状况,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把办理个案与完善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应举一反三,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26. 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应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7. 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切实把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28. 完善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落实国务院《意见》的要求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对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分别于每年的1月上旬和7月上旬,向市法制局书面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上年度工作情况和年中工作情况,由市法制局汇总后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作专题汇报。
29. 加强法制机构及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贯彻落实《纲要》、《决定》和《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30. 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继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六五”普法活动,大力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我市法治社会建设。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