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函〔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85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89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二、各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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