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委深改委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学技术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汕尾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汕改委发〔2021〕2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汕府办〔2020〕14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的孵化链条和“多元化、集成式”的孵化模式,发挥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吸引创新创业人才中的载体作用,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学研结合为路径,大力发展高新区物质载体和孵化育成物理空间,集聚科技成果,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和产业化。以更大魄力、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奋力开创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新局面,助推我市改革走在全省前列。
二、目标任务
至2023年,全市新增认定国家孵化器(众创空间)3家、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12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24家,在孵企业400家,累计毕业企业50家以上;在汕尾高新区、海丰生态科技城、陆丰产业转移工业园、陆河新河工业园区等园区内,改造或建成一定面积的孵化育成体系物理空间,建成加速器(或标准化厂房)面积35万平方米,其中,汕尾高新区10万平方米,海丰生态科技城10万平方米,陆河高新区10万平方米,陆丰产业转移工业园5万平方米。
三、建设方式
(一)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采取政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龙头企业自建孵化载体的方式。
(二)加速器建设。采取政府主导建设,引进项目入孵和第三方运营的方式。
四、时间安排
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时间安排三年(2021—2023年),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第一阶段:2021年5月-12月,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龙头企业自建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认定国家孵化器(众创空间)1家、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4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8家。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制定其园区加速器建设方案,遴选加速器物理空间,筹措建设资金,对接孵化项目。
(二)第二阶段:2022年1月-12月,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龙头企业自建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认定国家孵化器(众创空间)1家、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4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8家。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对其园区进行加速器物理空间建设,投促部门开展入孵项目与运营商招引工作,人社部门开展专业人才引进工作。
(三)第三阶段:2023年1月-12月,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龙头企业自建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认定国家孵化器(众创空间)1家、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4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8家。各园区加速器上半年试运行,下半年正式投入使用。
五、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思路与路径
(一)建设思路。孵化育成平台中的孵化器和加速器对资源各有倚重,孵化器更加倚重于人才集聚和资金多少,加速器更加倚重于地理空间。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深圳总部,汕尾基地”跨行政区域资源整合战略,采取“孵育一体、偏重育成”的建设思路,大力推进我市加速器建设。
(二)实施路径。加速器的实施路径,由政府主导建设,引进项目入孵,第三方产业运营商运作。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实施路径,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龙头企业自建。
(三)建设主体与部门职责。汕尾高新区管委会,海丰高新区、陆丰产业转移工业园(陆丰海工基地)、陆河高新区所在园区人民政府是加速器的建设主体;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是加速器建设的协调部门,市科技局是加速器运营协调部门,市投促局是加速器项目入孵、运营商引进招引部门,市人社局是加速器专业人才引进协调部门,市财政局是加速器建设资金统筹部门。
(四)金融支持。引导市信保基金、融资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内的企业。鼓励市各类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开展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六、工作措施
(一)以加速器建设为抓手,力促园区产业链延伸,催生新业态。汕尾高新区、海丰生态科技城、陆丰产业转移工业园、陆河新河工业园区,已经引进了大型骨干企业,要围绕园区内的大型骨干企业的前后产业链和科技服务来展开,形成从研发外包到工业设计再到产品销售策划全产业链,从而催生了一批研发机构与中小微科技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园区)管委会)
(二)加强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力度,提升运营水平。加强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力度,做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基数,分批次、分年度推荐申报认定省、国家孵化器(众创空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园区)管委会)
(三)支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公共实验室、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技术转移平台、中试车间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联合建立公共实验室、研发(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服务平台、中试车间、电商平台等服务平台,为创业团队、在孵企业提供基本的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测试、技术集成、产品试制、中试生产等服务,以及数据、软件、装备、设施等共享资源。(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完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引导和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建立技术转移渠道,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新创业服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创业辅导,提升运营水平。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引进高水平运营团队和创业辅导团队,完善运营机制,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团队、创新创业辅导团队积极申报市人才及团队支持计划。(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园区)管委会)
七、政策保障
按照《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科字〔2020〕91号)文件要求,以科技创新券领取兑现的方式,落实我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补助事项: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获得国家认定的,按200元/m2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按100元/m2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按50元/m2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50%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园区)管委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领导小组作用,将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纳入领导小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投促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各自职能协同推进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和发展。
(二)加强分类指导。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重点突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要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建设和发展。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指导、管理、自律、政策研究等方面作用,为众创空间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强示范引导和宣传推广。鼓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园区)管委会、各类主体积极探索创新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发展的政策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省级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创新要素集聚区域的管理部门要率先行动,主动服务,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做出引领示范。要及时总结和交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树立品牌,扩大影响。对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人物,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附件: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