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5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度参保缴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参保人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费。
二、参保缴费时间
集中征缴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征缴对象和任务
(一)征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以及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年度任务。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下达2022年度全市参保缴费征收任务指标为265.3019万人,其中:市城区28.783万人、海丰县(含深汕合作区)69.0241万人、陆丰市131.0526万人、陆河县26.4932万人、红海湾开发区8.5万人、华侨管理区1.4489万人。
四、参保缴费方式
(一)除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外,所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粤医保、粤省事、粤税通、自助办税终端、税务部门前台、委托银行代扣缴等方式进行缴费(缴费指南另行发布)。
参保缴费过程中,新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均实现“全市通办”,可在全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二)在校学生参保。全市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就读地参保,各级教育部门应牵头组织各类学校做好政策宣传、跟踪核实、台账管理等工作。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集中办理参保手续,由学校负责组织做好在校学生宣传发动、参保续保、办理缴费手续等工作。
(三)特殊人群参保。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文件规定执行,做到不重一人、不漏一人,确保应保尽保。
(四)港澳台居民参保。在我市居住已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层层压实责任,分解征缴任务,强化征缴措施,创新征缴办法,完善激励机制,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二)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缴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征缴机关主体作用,负责做好参保缴费征收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确保本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和负责落实工作经费;教育部门要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征收的组织工作;民政、残联、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特殊人群的参保缴费征收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公安部门要配合提供相关户籍信息变更情况;市委政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政数局等单位要发挥“民情地图”“善美村居”的作用,合力确保征缴工作圆满完成;医保经办机构及各镇(街道)医保经办窗口要负责做好参保人信息登记、变更、核对等具体业务,全力推动征缴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优化便民服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减轻广大人民群众就医负担的惠民政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综合利用线上线下宣传渠道,抓住老百姓最关心的待遇保障等问题展开全方位的宣传攻势,引导群众主动参保、积极参保,让城乡居民享受国家改革红利。同时,要开展多形式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使用率,保障参保群众便捷、安全地享受各类待遇。
(四)强化指导检查,落实督办机制。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要建立周通报制度,每周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并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征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根据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靠前的给予表扬,对影响进度的进行通报批评。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