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汕尾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汕尾海事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汕尾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执行有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的危害,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汕尾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汕尾市辖区水域内的,以及发生在汕尾市辖区水域外,造成或可能造成辖区水域污染损害的船舶污染事故和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将船舶污染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
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1.4.2 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
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1.4.3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
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1.4.4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
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协调联动;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持续发展。
2 组织体系
2.1 汕尾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汕尾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汕尾海事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汕尾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港澳事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汕尾海事局、汕尾海关、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汕尾海警局、汕尾供电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及其次生、衍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汕尾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力量参与辖区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群众安抚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稳定。
(3)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4)市委外办:负责协助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处理工作。
(5)市委台办:负责协助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中涉及台湾地区船舶和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6)市港澳事务局:负责协调做好港澳地区所属海上遇险船舶和海上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理工作。
(7)市工业和信息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实施陆上交通管制;维护事发地沿海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接运处置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中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1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据部门职责对市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工作;组织开展受损害海洋生态的修复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据部门职责对市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组织开展环境监视和监测工作,并提供相关监测数据;监督回收污染物的岸上接收处理,并指导回收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对受污染水域的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协调港口企业提供专用泊位;组织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14)市水务局:负责核查并及时报告受到事故影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污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受影响的江河水库的水文资料和水质监测数据。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据部门职责对市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协调开展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和善后处置;协调渔业资源保护;核实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协助开展船舶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工作;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6)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依据部门职责对市沿海A级旅游景区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监视监测和环境保护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核实旅游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专家指导船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按照权限指挥调度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等相关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
(19)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船舶污染事故的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参与对溢出、泄漏危险品的控制与清除;协助船舶火灾事故调查。
(20)市气象局:负责通报气象预测预报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21)汕尾海事局:负责组织开展船舶污染事故的水上污染控制、清除作业;发布航行通告(警告),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查找、提供有关运输船舶资料;依法进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22)汕尾海关:负责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行动,为应急处置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23)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行动;会同口岸单位优先受理与应急行动工作相关的船舶、航空器、人员、设备物资的出入境通关工作。
(24)汕尾海警局:负责依据有关规定权限参与调查处理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海上突发事件,参与海上应急救援。
(25)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提供相关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提供溢油、污染物、漂流物的漂移轨迹预测。
(26)汕尾供电局:为应急行动提供必要的陆地应急供电保障。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承担,设在汕尾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汕尾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
(2)搜集信息,分析研判,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汇总上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有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6)组织确定市沿海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
(7)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演习、演练;
(8)组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9)定期调查可用于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故应急力量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
2.3 县(市、区)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船舶污染事故,做好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指派事故发生地政府、汕尾海事局和参加现场应急处置主要单位负责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派。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全面收集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2)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实施具体应急行动;
(3)组织开展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总结和上报工作进展;
(4)合理调配抵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同时报告需要获得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
(5)为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6)及时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对应急行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保障应急行动高效进行。
2.5 专家咨询组
成立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海事、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海洋、渔业、气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以及航运、造船、法律、石油化工等行业推荐的专家、专业人员组成,为事故防治对策、应急反应、清污效果和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提供咨询。
2.6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成员单位应急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化学品应急队伍、卫生医疗应急队伍、驻汕部队等;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石油化工企业、港航企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等。
3 运行机制
3.1 监控预警
3.1.1 船舶污染监控
汕尾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监管职责加强对船舶污染监控,建立防治船舶污染长效管理机制。
3.1.2 预警发布
(1)气象、海洋、水文等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分别发布可能威胁船舶安全运输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经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调整和解除船舶污染的预警信息。
(3)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分级,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级别对应分为Ⅰ级预警(特别重大)、Ⅱ级预警(重大)、Ⅲ级预警(较大)、Ⅳ级预警(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1.3 预警行动
(1)从事海上活动的航运单位、船舶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事故方船长、相关码头经营人等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
(3)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要迅速收集事故及环境条件有关信息,经科学分析研判,按照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处置等预警信息。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发现船舶污染事故或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在初步评估险情等级后,按如下程序报告或通报:
(1)接报污染险情事故发生在汕尾行政区域内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委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接报污染险情事故发生在汕尾行政区域外的,应立即向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应的市级海上搜救机构;造成或可能造成汕尾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损害的,应及时上报市委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物泄漏和传输扩散状况。
(7)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8)报告人的联系方式。
(9)有关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10)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3.2.2 预测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核实事故信息后,视情召集专家咨询组,充分利用监视与监测、信息支持和预测系统,对污染事故做进一步预测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的类型、发生事故的可能原因和可能的事故等级;
(2)事故可能引发的灾害性事故(如火灾、爆炸等)以及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威胁;
(3)事发地风、浪、流、潮汐及水文等情况以及组织应急处置的安全、技术条件;
(4)污染事故对环境敏感地区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污染损害;
(5)优先保护和清除策略以及对事故做出有效反应所需要的资源能力等。
3.2.3 分级响应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
(1)Ⅰ、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市预案,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在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预计溢油量超过500吨,且可能受污染的海域位于敏感区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或者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并申请启动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Ⅰ级响应)。
(2)Ⅲ级和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船舶污染事故,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3.2.4 处置措施
污染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船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在未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应急处置单位或船舶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组织现场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咨询组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指挥现场人员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控制泄漏源。封死污染物泄漏或溢出口;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则应及时将危险货物转驳到其他货轮或储存空间内;将事故船舶转移至安全水域。
(2)防火防爆。密切注意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全部禁止明火,及时疏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危险品船舶,并注意消除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因素。
(3)疏散受危害人群。根据有害有毒气体的特性、泄漏量、泄漏压力、气象条件,预测危害范围,确定疏散距离;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数据,指挥人员作出调整疏散人群范围的决策;采取隔离、密闭住所窗户等有效措施,并保持通讯及指挥调度的畅通。
(4)保护水域资源。根据船舶污染物特性、泄漏量、气象水文条件,预测其环境归宿和危害范围;确定可能受到威胁的水域资源,特别是饮用和工业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旅游区、水产资源保护区等;迅速通知核电站、电厂、渔业、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保护水域环境。根据溢出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围控措施;采取收油机回收、投放吸附材料、喷洒溢油分散剂、化学吸收剂等措施清除水面及水体中的污染物;采取适当的措施清除已着岸的污染物;确定回收的污染物的运输方式及处置方法。
(6)实施交通管制。事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设置警戒区域,疏导过往船舶;实施事发水域附近的道路交通管制、疏导。
(7)医疗卫生救助。对中毒人员实施紧急救援;做好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8)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9)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对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及周边水域污染物控制及清除情况实施巡逻监视,对事故区域的水体、沉积物、生物体和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布点监测,跟踪事故动态,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3.2.5 社会动员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各级政府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2.6 区域协作
当船舶污染事故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请求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区域协作。
3.2.7 应急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专家咨询组评估意见,可以适时宣布应急行动终止。
应急行动终止应考虑下列因素:
(1)事故现场已得到有效控制;
(2)事故造成的污染危害已得到控制或消除,没有继发可能性;
(3)对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威胁已得到排除;
(4)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已得到排除;
(5)预期的控制或清污效果已达到。
应急行动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3.3 信息发布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单位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实施,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等有关信息,把握新闻舆论动向。
3.4 后期处置
3.4.1 事故调查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结果报市应急指挥部。
3.4.2 征用补偿
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4.3 总结评估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3.4.4 污染物处置
污染物回收处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4 应急保障
4.1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存有关设备、器材和物资,加强管理,确保应急处置需要。各港航企业应按照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设施和器材。
4.2 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应本着面向社会、整合资源、政策扶持的原则,加强社会化应急救援单位和队伍建设。
4.3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4.4 医疗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品、器械、设备和人员,做好医疗救援的应急保障工作。
4.5 资金保障
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实施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解决。
4.6 技术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科学信息技术的提升与应用,为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进一步提供技术支持。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评估,必要时及时组织演练,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高应急处置人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2 宣教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船舶污染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普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培训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 附 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2)本预案所称“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及相关作业过程中,突发搁浅、爆炸、泄漏等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
(3)本预案所称“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水路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6.2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由汕尾海事局负责解释。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根据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在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新出现的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意见。
(3)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7〕219号)同时废止。
7 附 件
7.1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联系表(略)
7.2 辖区企业溢油应急防备物资储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