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汕尾市地震应急预案》《汕尾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汕尾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建设平安汕尾、保持粤港澳大湾区繁荣稳定、实现把汕尾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提供有力的地震应急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地震海啸灾害,下同)以及近海海域、相邻市(区)发生的对汕尾市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1.4.4 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1.4.5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1.4.6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
2.1.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抗震救灾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
2.1.2 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2.1.3 按要求报请市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Ⅲ、Ⅳ级地震应急响应;
2.1.4 统一指挥市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汕部队、武警、预备役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2.1.5 组织开展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
2.1.6 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1.7 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1.8 研究决定全市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汕尾军分区副司令员。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人防办、市委台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汕尾海关、市市场监管局、汕尾广播电视台、市医保局、市港澳事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汕尾银保监分局、汕尾军分区、武警汕尾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汕尾海事局、国家海洋局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汕尾车站、广东电网汕尾供电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中国电信汕尾分公司、中国移动汕尾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尾分公司、中国铁塔汕尾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2.2 地方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传递、处理、存储和报送;提供给省地震局进行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 预测预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管理全市地震观测数据,根据国家和省地震趋势会商会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1.3 预防行动
预报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并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各类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震情报告
当我市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近海海域、相邻市(区)发生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市应急管理局立即联系省地震局,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初步意见,按照有关信息报送规定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报告。
(2)灾情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通信运营公司、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港澳事务局和市公安局,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港澳事务局、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 先期处置
灾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安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2.3 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队伍,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市水务局组织水情、汛情监测预警;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海啸监测预警;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本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100人(国家标准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省指挥部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市(区)。
(2)Ⅱ级响应
本市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50人以上、100人(国家标准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省指挥部报请指挥长启动II级响应,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指挥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市(区)。
(3)Ⅲ级响应
本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市指挥部报请指挥长启动II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指挥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有关部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
(4)Ⅳ级响应
本市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Ⅳ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有关部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
市指挥部启动地震灾害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不低于市指挥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报告开展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当地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2.5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灾区受灾群众的引导安置。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省地震局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初判。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2.6 社会动员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2.7 区域合作与应急处置
(1)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2)相邻市(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或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联合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联络员和地震专家,连线震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会商研判和征询意见,根据会商研判和征询意见结果,提出我市对地震趋势的研判意见,以及我市支援相邻市(区)的有关请示,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根据市委、市政府批示要求,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立即落实相关救援措施。
3.2.8 应急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4 恢复重建
3.4.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分别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4.2 征用补偿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民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电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电力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和应急通信基础设施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能源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库、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铁路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的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学校、文化站、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介,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1.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2 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6.1.3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的灾害。
6.1.4 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6.1.5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预案的操作手册,增强预案的实用性、操作性。
6.3 预案衔接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汕尾市地震应急预案》(汕府办〔2014〕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