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汕尾市商事
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
(暂行)有效期的通知
汕府办〔201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暂行)》(汕府办〔2016〕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月4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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