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部分
专利申请资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函〔2018〕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专利质量相关问题的通报》(国知办函管字〔2018〕842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质量相关问题通报要求工作的通知》(粤知〔2018〕26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现有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进行自查整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办法》中“第四条、(二)、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5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再给予资助);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简称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国标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显示所有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3000元人民币,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2500元人民币”的资助。
二、暂停《办法》中“第六条 对当年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长100%以上的企业,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10件以上(含10件)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资助4000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20件以上(含20件)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000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30件以上(含30件)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资助6000元;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方式及额度:(一)代理汕尾地址发明专利申请年度授权200件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一次性资助2万元。(二)代理汕尾地址发明专利申请年度授权600件以上,一次性资助5万元”的资助。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