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函〔2018〕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汕尾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汕尾“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单位要与各级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有关单位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1.5 预案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牵头制定各类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性文件。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框架下,为具体规范某一行业类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的应急预案。
(3)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部门职责,为规范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印发。
(4)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方要制定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综合领导、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汕尾军分区、市武警支队调集所属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 任:市长。
副主任:市委常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综治办、市编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局、市城管局、市旅游局、汕尾军分区、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汕尾海事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局、市邮政管理局、汕尾供电局等单位负责人。
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安委会的应急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市安委办主要职责:贯彻市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需要,市安委会组成有所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组成情况实施。
2.2 工作部门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业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纪委监委:根据实际情况,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涉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涉及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5)市综治办:调查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安全生产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和检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措施。
(6)市编办:协调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职责,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提供指导.
(7)市发改局:负责协调途经我市的成品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8)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建立应急通信系统。
(9)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推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和应用。
(11)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2)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3)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技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5)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陆地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陆地核泄漏、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6)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处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公路交通运输事故和公路、航道、港口码头工程及地方铁路工程(不包括城市地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及城市地铁(含轻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调水保障工作。
(19)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业机械道路外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市商务局: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
(21)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大文化活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22)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事故伤亡人员实施医疗救治、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应急处置工作。
(23)市国资委: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市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渔业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非煤矿山及冶金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7)市法制局:承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
(28)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城市燃气、桥梁、广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9)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0)汕尾军分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31)市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32)团市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3)市武警支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34)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及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5)市工商局: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与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36)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7)汕尾海事局(汕尾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海(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和海上搜救工作。
(38)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39)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通信安全事故、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0)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邮政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1)汕尾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部门职责和应急救援需要参与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部署,有关部门职能有所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职责规定进行实施。
2.3 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实际需要,为应对某一行业类型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市安委会的统筹组织下,建立专项指挥临时机构,即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
2.3.1 总指挥部
根据业务分工,由分管相应行业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业主管部门(该类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部的职责是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和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该类事故对应行业的主管部门(该类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门),主要负责:
(1)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的研判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根据总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市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向总指挥部提出决策指挥的参考意见,指导、协调市级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调用市级储备的救援装备、物资。
(3)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省或外市应急力量增援。
(4)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市宣传部门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信息。
2.3.2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救援总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的临时机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官;事故对应行业的主管部门(该类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官。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设立抢险救灾组、交通运输组、警戒疏散组、供水供电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救援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当市有关职能部门介入增援时,由市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
2.4 专家组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汕尾市安全生产综合与应急管理专家库,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可为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控预防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组织排查整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分析本单位的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3.1.2 预警通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事故对应行业的主管部门(该类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门)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抄报市安委办。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市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市安委办和事故对应行业的主管部门(该类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门)。
Ⅱ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偏远地区的人群,要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1.3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要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预警措施,做好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事故对应行业的主管部门(该类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事态趋于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报市安委办和相关单位。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上级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委办。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Ⅳ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1)Ⅰ级响应
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对应行业的主管部门(该类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门)会同市安委办立即组织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根据需要成立专项指挥机构,同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导、支援事发地县(市、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情况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安委会或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2.3 现场处置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统一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需要总指挥部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各有关部门、队伍、有关人员要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3.2.4 社会动员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危险建筑及危险禁入区域已圈定、布控,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总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指令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指导和支持。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委托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安委办。
3.4 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审核,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综合监督、指导;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2 财力保障
企业应对自身应急能力建设给予资金保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捐赠。
鼓励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4.3 物资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4.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急管理,组织开展应急救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不断加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4.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工具充足,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装备优先运输。
4.6 人员防护保障
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7 通信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有关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协调有关通信企业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4.8 科技支撑
市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类院校和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学技术研发和应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政府应急指挥人员、各有关单位应急处置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安委办适时组织修订,修订后的预案报市政府审批发布。
在下列情况下,市安委办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本预案与之发生冲突,对应急响应工作造成影响。
(2)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要变化。
(3)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
6 附 则
(1)本预案及附件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3)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行业、部门、地方和单位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附 件
7.1 应急通讯联系电话
省应急管理厅(省安委办)
| 值班电话
| (020)83160888
|
传真
| (020)83160800
| |
市委总值班室
| 值班电话
| (0660)3398000
|
传真
| (0660)3398606
| |
市政府应急办值班室
| 值班电话
| (0660)3360270
|
传真
| (0660)3371859
| |
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
| 值班电话
| (0660)3362556
|
传真
| (0660)3383368
|
7.2 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I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3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Ⅰ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发布。
(2)Ⅱ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3)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4)Ⅳ级预警: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7.4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需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
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I级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
各级政府在事故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