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
汕尾市政务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的通知
汕府办函〔2018〕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部署,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按照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府办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6〕629号)
《关于我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汕尾办发〔2016〕11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8〕122号)
二、评估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4个):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市城区。
市直有关部门(46个):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审计局、市外事侨务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法制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海防与打击走私办公室、市公路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驻外办、市供销社、市扶贫办。
三、评估内容及指标
本次评估主要针对各评估对象2018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包括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网站发布政务公开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容保障情况等,按照评估指标(详见附件1)要求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内容的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评估方式
本次评估坚持以公众视角为指引,通过材料报送、模拟办事群众、电话核实和专家评测等方式进行。主要将各评估对象的门户网站作为入口,对照评估指标检测是否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便于公众获取。同时,查阅评估对象报送的工作总结、自评表等书面材料,对政务公开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价。
五、评估步骤
第一阶段:2018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被评估单位对照考评指标,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含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评估机构根据指标体系,对被评估单位进行数据采集和评分。采集渠道主要包括各单位自评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政府网站等。
第三阶段:2019年1月16日至1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将初步评估结果反馈各单位。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按程序进行复核。
第四阶段:2019年1月21日至1月31日,评估机构审核所有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撰写《2018年汕尾市政务公开工作评估报告》,详细分析汕尾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并提出下步工作建议。
第五阶段:结果发布(2018年2月)
评估结果进行分类排名,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六、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绩效赋分的重要依据。
(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形成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及自评情况等相关材料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310)。联系人:林鸿靖,电话:0660-3360383,邮箱:sfbzwgk@163.com。逾期未报将影响评估得分。
附:1. 2018年汕尾市政务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
2. 2018年汕尾市政务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自评表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