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扩大对外开放,奋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扩大利用外资。抓住国家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限制有利机遇,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业设计、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外资利用我市港口、铁路交通资源兴办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发展现代物流。大力发展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国家放宽金融业外资股比限制和扩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部署,鼓励外资进入我市银行业、证券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领域。围绕务实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开展招商引资,大力吸收港澳资本,主动对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中国制造2025”战略扶持政策,积极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制造业。支持汕尾高新区、陆河新河工业园区引进外资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业。
二、对利用外资实行财政奖励。2017—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或财政年度贡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规定条件的我市新设立及增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省财政相关奖励外,进一步扩大奖励范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未达到省财政奖励设置的超过5000万美元条件但在2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以及未达到省财政奖励设置的超过3000万美元条件但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汕尾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BA(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W(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三、对用地实行优惠支持。认真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确定的土地优惠政策,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的,符合有关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政策的,在投资建设基本结束后,依法依规按有关优惠政策,给投资企业予以奖励,用于发展生产;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土地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外商投资举办众创空间的,按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不同认定,分别给予100元/m2、50元/m2、25元/m2的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创新驱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按国家级10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组建并获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省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工作站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优化服务,全面贯彻落实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研发用品、采购国产设备,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投资其他产业、行业的企业。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开展“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鼓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简称“四板”)或境外上市(挂牌),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IPO上市,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在“新三板”及“四板”成功挂牌等行为的,参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8〕6号),实行与内资企业一致的奖励标准。
六、为人才引进提供激励和便利措施。充分发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鼓励通过人才招聘会、洽谈会、招商引智等活动,重点引进与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高、新、尖、缺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上述人才的,按《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的通知》(汕尾委字〔2017〕5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经认定外籍高层次人才及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我市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为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等事项,明确办事资格条件和程序,提供便利措施。对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审批时间在法定时限内缩短40%。
七、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衔接制度,构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立多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的联合行动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各类市场的监管,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积极防范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大力宣传商标法、著作权益法、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知识产权对外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树立我市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代理、评估、风险投资、信息开发利用、法律服务、专利运营等各类服务机构。推进商标业务窗口建设,在我市获得商标注册申请及商标权质押登记授权后,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专门业务窗口,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注册和质押。
八、落实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备案(不含减免税项目)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按照省统一部署,将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下放至县(市、区)商务部门实施。实行外商投资重点项目代办服务制度,经认定的重点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代办服务组为项目报批资料准备、立项、审批、注册、登记各项手续及证照申领以及用地、环评、消防等手续审批提供无偿代办服务。升级外商投资企业办税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安排专人专窗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和电话等渠道开展“预约服务”,精简办税手续,缩短办税流程,将办税业务办理时限缩短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大力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积极复制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实施检验检疫全流程无纸化,产地证签证一体化,简化检验检疫程序;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间,鼓励优质企业利用AEO(经认证的经营者)跨境绿色通关便利,降低认证企业运营成本;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提供便民利民的网上服务,确保已推行的“互联网+”价格预审核、提前归类、互助缴税等措施广泛应用,加快推进“互联网+加工贸易废料内销网络交易”业务改革,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开和法制化营商环境。
九、努力将重点园区培育为吸收外资主载体。全力提高我市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水平,推进园区提质增效,在园区产业共建、项目用地保障、产业转型升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政务服务环境建设等方面制订、落实政策措施,支持深汕特别合作区、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海丰县生态科技城、陆丰产业园、陆河新河工业园引进外资产业项目,将产业园区打造为吸收外资新增长极。加大与园区联合招商力度,与汕尾高新区等联合举办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对接会,积极承接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引导园区申报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事项项目库,支持园区招商引资和创新发展。支持将省级开发区陆丰星都经济开发区申报纳入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
十、强化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利用外资工作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管理机制,由“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项目从报批、建设、投产、营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责任机制、综合服务机制和督导推进机制建设,实行每月一通报,每季一督导,每年一考评。健全利用外资工作激励机制,按照汕府办〔2016〕48号文印发的《汕尾市招商引资评价暂行办法》,对利用外资工作进行考评和奖励,对于利用外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记录在案,作为提拔任用优先考虑人选。
附件:工作任务分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