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1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142个省定贫困村“20户以上自然村集中供水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汕尾市142个省定贫困村“20户以上自然村
集中供水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顺利完成我市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集中供水全覆盖”工作,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55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广东省水利厅制定的《广东省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指引(2017-2020年》以及《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142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尾委办〔2017〕50号)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推进集中供水全覆盖。以保障贫困村所有农户安全饮水为目标,改善贫困村生活饮用水条件,提高供水集中覆盖率,保障供水安全。以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为基础,有条件的自然村采取升级改造、管网延伸、供水入户等方式,实行集中连片供水。对不具备扩网条件的自然村,因地制宜实施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改造供水管网,提升贫困村供水保障能力。
(二)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到2018年底,省定142个贫困村中611个(陆丰市248个,海丰县189个,城区19个,陆河县142个,红海湾开发区9个,华侨管理区4个)20户以上自然村集中供水全覆盖,供水网络实现进村入户。供水工程的水质、水量、水压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二、工作分工
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工作,实行省级指导、地市统筹、县为主体、乡镇实施、村级创建的分级负责机制。
市水务局负责贯彻和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统筹本市“20户以上自然村集中供水全覆盖”工作;指导和推进各县(市、区)工程建设;完成督导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按照省的要求考核各县(市、区)任务完成情况。
市卫生计生部门督促县(市、区)完成水质监测任务。
市环保部门督促县(市、区)完成水源保护区划定任务。
各县(市、区)水务局制定本县(市、区)推进实施“20户以上自然村集中供水全覆盖”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镇、村的供水任务和完成时限;负责对各村供水工程方案合规性审核;指导和推进各镇、村工程建设;协助各镇、村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督导工程建设进度;按照省、市的要求考核各镇、村“20 户以上自然村集中供水全覆盖”任务完成情况。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集中供水出厂水、末梢水的定期检测、日常巡检和抽检工作。
县(市、区)环保部门完成工程水源地保护任务。
三、实施范围
市域内142个省定贫困村中611个20户以上自然村。
四、工程建设资金
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在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中统筹解决,具体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委农办联合印发的《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和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7〕303号)执行。
五、工作时间要求
(一)2017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辖区内省定贫困村20户以上自然村现状供水摸底工作,建立供水台账;2017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制定省定贫困村“20户以上自然村集中供水全覆盖”实施方案。
(二)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省定贫困村20户以上自然村集中供水全覆盖建设任务。
六、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一)工程类型划分。
依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划分Ⅰ型~Ⅴ型共五种类型。
工程类型 | Ⅰ型 | Ⅱ型 | Ⅲ型 | Ⅳ型 | Ⅴ型 |
供水规模 W(m3/d) | W>10000 | 10000≥W>5000 | 5000≥W>1000 | 1000≥W>200 | W<200 |
(二)工程建设标准。
按照创建新农村示范村要求,各村已建、在建和规划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水量、水压需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达成“建得成、管理好、用得起、长受益”的目标。
水质:工程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地下水质量标准》(CB/T14848-93)中Ⅲ类以上水源水质标准。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6-2006)。
水量:水源水量保证率要达到90%以上,水源条件较好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到95%。工程以满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为主,考虑我市实际,农村人均综合日用水定额采用60~90L标准。各地在工程设计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气候、水资源条件、生活习惯、城镇化率、工业化程度等因素,根据设计规范灵活采用人均综合日用水定额。
水压:工程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10~12m)。
工程供水保证率:改造和新建的Ⅰ型~Ⅳ型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V型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供水方式与方便程度:采用自来水供水到户的供水方式。
防洪和抗震:建成的供水工程应符合防洪和抗震的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七、工程建设管理要求
各县(市、区)完成省定贫困村“20户以上自然村集中供水全覆盖”工作,应在统筹推进全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的基础上,优先以现有的Ⅰ型~III型供水工程升级改造、管网延伸等方式,实行集中连片供水。对不具备扩网条件和未纳入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供水范围的自然村,因地制宜实施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改造供水管网,有效提升贫困村供水保障能力。
(一)坚持县域水资源最优配置方案。以县域优质水源为中心,优化城市和村镇集中居住区的供水工程规划布局,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集中联片供水,为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行,奠定农村供水网络基础。
(二)坚持供水水质达标的优先措施。以工程供水水质达标为出发点,整合乡镇水厂、村级水厂的各类资源,系统升级改造现有供水管网,强化供水水源地保护,加强和规范水质净化处理工艺和消毒设施的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对142个省定贫困村20户以上611个自然村已完成“集中供水覆盖”任务的,必须逐一核查,加强和规范供水水厂的水源保护、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等环节,确保整体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三)坚持标准化建设工程。集中连片供水或小型集中供水,须实行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确保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杜绝出现“无稳定水源、无消毒设施、无稳定管养经费、无固定管护人员”的“四无”工程。重点包括:
要加强水源保护工作。县域范围内的Ⅰ型~III型供水工程(含已建成通水和在建工程,下同),需划定水源保护区,按省环保厅的有关工作指引完善报批手续;Ⅳ型和Ⅴ型供水工程需划定水源保护范围,以共建共享为前提,纳入村级“乡规民约”,上墙公示。
要配套完善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县域范围内的Ⅰ型~III型供水工程,需配套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要依法依规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Ⅳ型供水工程要配套水质净化设施,配套适宜的消毒设备,Ⅴ型供水工程需采取简易消毒措施。
要加强水质监测。县域范围内的Ⅰ型~III型供水工程需健全水质化验室,加强水质监测,建立水质检验档案。Ⅳ型和Ⅴ型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质监测中心巡测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加强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工作力度,落实已建成县级水质检测中心的工作经费,制定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巡检辖区内各供水点水质。
(四)坚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5〕14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及其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办农水〔2014〕40号)精神,落实供水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工程项目设计按照《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设计指引》要求,严格执行水利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强化重点环节施工质量管理。强化水源工程、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管网工程等重点环节的质量监管力度。管材进场后要进行物理和卫生性能抽样检验,管道安装施工要满足埋深和防冻技术要求,输配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水压试验和冲洗消毒。落实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贯穿在工程施工和运营的每一道工序上。
(五)坚持建管并重。各县(市、区)要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要求,逐一落实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服务体系。农村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饮用水水价,向受益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通过水费征收等措施,落实供水工程运行和维护的正常开支。对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和维护成本的地区,以县为单元探索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维护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这些地区农村供水工程持续运行。各县(市、区)要落实县级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明确行业监管范围,配备县、镇、村三级供水管理人员,实施县级农村供水信息化管理。完善供水工程维护服务专业化队伍,制定农村供水应急抢险预案。
八、工程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要坚持建设过程公开、关键环节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农村建设项目在阳光下实施;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引导村民全程参与建设和监督各个环节,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享。
(一)按照县(市、区)政府的部署,各县(市、区)水务局会同所辖镇(街、乡)政府对各村的供水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参照《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方案》或依照各县(市、区)制定的《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审批。
(二)Ⅰ型~Ⅲ型供水工程严格执行基建程序,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和验收。Ⅳ型和V型供水工程参照基建程序管理。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Ⅴ型供水工程的特点,结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出台相关办法,明确乡镇政府和县水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责任,简化招投标程序,为以贫困村村民为主组成的工程建设团队提供参与建设的机会,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九、工作考核
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推进集中供水全覆盖”的工作考核分为:部门单项考核和政府综合考核两部分。具体如下:
(一)部门单项考核。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水务局重点对各县(市、区)政府完成142个省定贫困村“20户以上自然村集中供水全覆盖”任务进行部门单项考核。按照“汕尾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部署,同步安排考核时间。部门单项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水务部门承担,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机动抽查,校核分值,并按要求向市领导小组汇报部门单项考核的整体情况。
各县(市、区)水务局要迅速摸清辖区贫困村供水现状,制定供水工程具体建设方案,并呈报本县(市、区)政府批准。
分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是:
2017年重点考核:“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启动实施20户以上自然村集中供水全覆盖工作情况”。
2018年重点考核:“20户以上自然村集中供水全覆盖完成情况”,即按照已完成的贫困自然村个数占辖区内总贫困自然村个数比例计算。
(二)政府综合考核。
按照市领导小组制定的考核办法,由市委农办组织考核,分年度统一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和评分。各县(市、区)“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工作单项考核得分,直接计入各县(市、区)政府完成142个省定贫困村“20户以上自然村集中供水全覆盖”任务综合考核成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