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17〕2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2016-2017年度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成效督导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
汕尾市2016-2017年度县(市、区)人民
政府质量工作成效督导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2017年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572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成效督导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明电〔2014〕141号),为做好我市2016-2017年度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成效督导,现制订本方案。
一、督导安排
督导分为自我评价、文审初评、实地督查、综合评价、报批与通报等5个环节。
(一)自我评价。2018年1月2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汕尾市2016-2017年度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成效督导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见附件1),完成质量工作成效督导自我评价,并将自我评价材料报至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
(二)文审初评。2018年2月上旬,市质量强市办组织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依据各地报送的督查材料和工作实际,就督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的落实情况、日常质量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初步评审。
(三)实地督查。2018年3月中下旬,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3个督导组开展实地督查。督导组每组5人,组长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处级领导担任,督导组成员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熟悉相关工作的同志和专家组成,实地督查要求见附件2。2016-2017年度被省实地抽查的县(市、区)参照省做法不用参与此次实地督查,依省对市实地核查情况核算得分。
(四)综合评价。2018年4月上旬,市质量强市办将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实地督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督导等级,形成综合督导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强市办对督导结果进行认定,于2018年4月中旬前报市政府。督导综合评价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二、督导材料
各县(市、区)政府报送的督导材料应包括自评报告、自评打分表、证明资料和考核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一)自评报告。按照《评分细则》要求,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包括督导年度总体质量工作情况、定量目标完成情况、定性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对否决项的说明、质量工作创新成效、考核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二)自评打分表。对照《评分细则》,逐条自评,得出分数,填写《2016-2017年度政府质量工作成效督导自评打分表》(见附件3),评分依据要说明得分或扣分原因。
(三)证明资料。对照《评分细则》,逐条对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按最小指标项编制证明资料目录。证明资料可以是文件、新闻宣传资料、场地活动照片、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
(四)联系人员。为便于督导期间的沟通协调,各地负责质量工作督导的牵头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并按要求填写附件4。
三、督导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考核材料务必于2018年1月25日前上传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信息系统(访问地址和用户名另行通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二)纸质材料。自评报告、自评打分表、证明资料目录和考核工作联系人员名单汇编成册,封面盖所在地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一式两份,务必于2018年1月30日前将考核材料寄送至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逾期材料将不予受理。
附件:1. 汕尾市2016-2017年度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成效督导评分细则(略)
2. 汕尾市2016-2017年度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成效督导实地核查工作要求(略)
3. 2016-2017年度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成效督导自评打分表(略)
4. 督导工作联系人员名单(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