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1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汕尾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汕尾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我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到2020年,建成陆海统筹、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建设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分步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基础上,整合、优化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点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
1. 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在现有城市站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布点,加强站点建设,推进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2018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全部按新空气质量标准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逐步建设路边、农村等空气监测站点,按省的统一部署逐步建设垂直监测、遥感监测等专题站点,将机动车信息库与大气环境监测网络联动。
2. 水环境监测网络。在现有大江大河干支流、入海河流、主要湖库及入库支流监测断面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布点,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产业转移园区、重大环境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的监测,逐步补充主要江河、农村水环境、重要港湾及人类活动频繁海域等监测断面。逐步提升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化学物质监测能力。
3. 土壤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立以耕地、饮用水水源地和污染地块等为重点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涵盖主要农产品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行业企业(含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畜禽养殖场等)及其周边地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历史污染区域等。提升全市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4. 噪声环境监测网络。在现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布点。在现有手工监测为主的基础上推动噪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到2020年市区功能区噪声基本实现自动监测。
5. 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全市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及其周边地区开展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
6. 生态监测网络。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在生态保护红线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重点地区,积极配合省建立生态地面定位观测站或定位观测样地。配合国家、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对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以及重要河口、特殊保护岛屿、海洋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监管。
7. 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建立完善市、县两级重点污染源名单,并每年进行动态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分级公开监测信息。拓展对机动车、船舶等移动污染源,建筑工地等扬尘污染源,畜禽养殖、种植业等农业污染源的监测与统计。
(二)集成共享,统一发布,逐步构建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8.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通过通报、会商机制,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
9. 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完成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并与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对接,形成省、市、县逐级贯通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体系。各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要开放数据接口,积极配合建成汇集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实现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有效控制,海量数据的深入挖掘分析,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实时发布与共享,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10. 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按照省制定的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开放数据目录,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市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三)自动监控,防范风险,加快建立全市生态环境预报预警体系。
11. 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立会商机制,及时更新完善全市主要大气污染源清单、区域空气质量多模式集合预报系统、空气质量改善成效评估系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和可视化业务会商系统,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发布各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强化污染较严重地区的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建设精细化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
12. 水环境预警体系。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完善全市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13. 土壤环境预警体系。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完善全市土壤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14. 辐射环境预警体系。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完善全市辐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15. 生态环境预警体系。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16.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体系。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
(四)加强质控,测管联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考核问责机制。
17.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完善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创新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建立投诉举报和市场退出机制,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监督,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依法撤销其计量认证证书。按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信用等级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差别化管理,相关信用等级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监测数据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18. 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快速响应机制,制定监测与执法联动工作规程,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19. 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利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各地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技术支撑,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科学依据。
(五)健全规范,改革创新,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
20. 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体系。按照国家、省统一的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洋、生态、污染源、噪声、振动、辐射等监测,增强各部门、各类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
21. 稳步推进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按国家、省改革的总体部署,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22. 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要求,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
23. 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在“十二五”达标建设基础上,结合区域布局因地制宜优化提升环保系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要重点提升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相关规划,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监测预报预警、大数据分析等能力建设。
24. 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场所的辐射检测或者个人剂量检测、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根据省的要求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相关政策,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任务,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尽快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订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及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实施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定期将实施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有效投入。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各项任务。
附件:1. 汕尾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现状及建设目标;(略)
2.《汕尾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分工表;(略)
3. 汕尾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市直有关部门责任清单。(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