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汕尾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监控预警
3.1.1 危险源监控
3.1.2 预警发布
3.1.3 预警行动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1)Ⅰ、Ⅱ级应急响应
(2)Ⅲ、Ⅳ级应急响应
3.2.3 处置措施
3.2.4 社会动员
3.2.5 区域合作
3.2.6 响应终止
3.3 后期处置
3.3.1 事故调查
3.3.2 征用补偿
3.3.3 总结与评估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和信息保障
4.2 救援装备保障
4.3 应急队伍保障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资金保障
4.7 技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 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6.3 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失,及时有效地处置船舶污染事故,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及水资源造成的危害,保护汕尾市水域环境和水资源的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和水上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汕尾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73/78)》、《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国际公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的,以及发生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外,造成或可能造成汕尾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损害的船舶污染事故和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将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
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2)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
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
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4)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
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汕尾市处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船舶污染事故防范处置工作。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船舶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注重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强化船舶污染事故“防、治、赔”体系的建设,构建以防范为主、防治结合、劳有所偿的高效管理与应急反应机制。
(4)科学决策,快速高效。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技术,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汕尾市处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设在汕尾市海上搜救分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分中心),在市政府的领导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汕尾海事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汕尾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委台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环保局、汕尾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卫计局、市港务局、市公安边防支队、汕尾海关、汕尾边防检查站、汕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警第二支队三大队、市旅游局、汕尾供电局。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及其次生、衍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汕尾军分区:协调驻地部队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本县(市、区)力量参与辖区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群众安抚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稳定。
(3)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
(4)市委台办:协调相关单位处理所属海上遇险台湾地区船舶和海上获救台湾同胞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湾同胞的善后工作。
(5)市财政局: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中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6)市民政局:协调做好获救人员、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因灾遇难人员运送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应急处置中伤残、牺牲的救援人员的优待抚恤工作。
(7)市公安局: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做好治安秩序维护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侦破、处理人为破坏事故;依法打击网上制作、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协助做好水上交通管制和人员救援工作。
(8)市公安消防局:参与火灾现场扑救工作,控制火情和可能发生的爆炸;参与对溢出、泄漏危险品的控制与清除;协助海事或海洋与渔业等事故调查主管部门调查船舶火灾事故原因。
(9)市环保局:组织对事故污染饮用水源、内河水质、大气环境和陆域污染岸线开展监测工作;向市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并对污染物的清除和废弃污染物的回收处置提出建议。
(10)汕尾海事局:在管辖水域内,组织开展船舶污染事故的水上污染控制、清除作业;视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在权限范围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发布航行通(警)告,实施水上交通管制;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运输船舶的详细资料。
(11)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受污染区域的海洋环境受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及时提交损失评估报告;配合对船舶污染实施监视、监测,协助海上清污;通知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及渔业捕捞区,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核实污染损害情况;参与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船舶污染事故的事故调查;负责对渔业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市水务局:负责核查并及时报告受到事故影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污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受影响的江河水库的水文资料和水质监测数据。
(13)市气象局:及时提供气象监测实况,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自然灾害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14)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提供相关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提供溢油、污染物、漂流物的漂移轨迹预测。
(15)市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船舶污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6)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物资设备、装备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17)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电力和成品油供应,必要时,协调省经信委紧急调拨应急救援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储备应急频率资源,保障海上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正常使用。
(18)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协助应急处置行动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处理工作。
(19)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20)市港务局:协助组织港口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直属经营单位协助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21)市公安边防支队:负责组织公边船艇和边防人员等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行动及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
(22)汕尾海关: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行动,并为应急处置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23)汕尾边防检查站: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行动;会同口岸单位优先受理与应急行动工作相关的船舶、航空器、人员、设备物资的出入境通关工作。
(24)汕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行动;会同口岸单位优先受理与海上应急行动工作相关的船舶、航空器、人员、设备物资的出入境通关工作。
(25)海警第二支队三大队: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行动及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
(26)市旅游局:通知可能或已受污染损害的旅游景点,必要时应关闭旅游区;配合职能部门核实旅游景点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27)汕尾供电局: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必要的陆地应急供电保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航运企业应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安排应急处置所需的码头泊位,协助处理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各专业清污公司在接到市指挥部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令后,要立即开展防污清污行动。
在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执行公务或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海洋工程和科研等活动的船舶、航空器和海上设施,要在市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承担,设在汕尾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汕尾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传达市指挥部的指令,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建议,通报有关单位工作情况,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相关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船舶污染事故,做好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指派事故发生地政府、汕尾海事局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单位负责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派。
2.5 专家组
专家组由市应急专家库相关海事、法律、救助、安全监管、打捞、清污、环保、海洋、公安、消防、外事、气象、医疗、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控预警
3.1.1 危险源监控
汕尾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按监管职责加强对危险品船舶监控,并建立危险源长效管理机制。
3.1.2 预警发布
(1)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市指挥部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2)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分级,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级别对应分为Ⅰ级预警(特别重大)、Ⅱ级预警(重大)、Ⅲ级预警(较大)、Ⅳ级预警(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1.3 预警行动
(1)从事海上活动的航运单位、船舶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事故方船长、码头负责人等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
(3)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4)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要迅速收集事故及环境条件有关信息,经科学分析研判,按照预警信息有关规定,及时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救援等预警信息。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发现船舶污染事故或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或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或海洋与渔业部门等接报后要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同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2)事故船舶资料及码头资料,船员及船舶所有人联系方式;
(3)载运货物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措施;
(4)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自控能力及可能继续发生泄漏的情况;
(6)气象、海况、水流状况;
(7)污染物泄漏和传输扩散状况。
(8)目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
3.2.2 响应启动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分级,应急响应对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在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Ⅲ、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船舶污染事故,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3.2.3 处置措施
(1)控制泄漏源。封死泄漏或溢出口;如船舶载运危险品,则应及时将危险品转驳到其他船舶或储存空间;将事故船舶转移至安全水域。
(2)防火防爆。密切注意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全部禁止明火,及时疏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危险品船舶,并注意消除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因素。
(3)疏散人群。根据有害有毒气体的特性、泄漏量、泄漏压力、气象条件,预测危害范围,确定疏散距离;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数据,指挥人员作出调整疏散人群范围的决策;采取隔离、密闭住所窗户等有效措施,并保持通讯及指挥调度的畅通。
(4)保护水域资源。根据污染物特性、泄漏量、气象水文条件,预测其环境归宿和危害范围;确定可能受到威胁的水域资源,特别是饮用和工业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旅游区、水产资源保护区、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区等;迅速通知有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保护水域环境。根据溢出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围控措施;采取收油机回收、投放吸附材料、喷洒溢油分散剂、化学吸收剂等措施清除水面及水体中的污染物;采取适当的措施清除已经着岸的污染物;确定回收的污染物的运输方式及处置方法。
(6)实施交通管制。事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设置警戒区域,疏导过往船舶;实施事发水域附近的道路交通管制、疏导。
(7)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对中毒人员实施紧急救援;做好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8)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对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及周边水域污染物控制及清除情况实施巡逻监视,对事故区域的水体、沉积物、生物体和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布点监测。
3.2.4 社会动员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各级政府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2.5 区域合作
市指挥部要加强与相邻市船舶污染事故区域合作,建立区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
3.2.6 响应终止
船舶污染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同时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1)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各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3 后期处置
3.3.1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辖港区水域内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渔业船舶、军事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征用补偿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3.3 总结与评估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3.4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按照汕尾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等有关信息,把握新闻舆论动向。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电信、通讯部门完善各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通信设施,确保通讯渠道畅通。
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应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的联络畅通。
4.2 救援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定,建设相应规模的应急反应设备库。
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需要加强消防物资的储备。港航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备消拖船、消防车以及消防物资,加强船舶污染事故防治设备的配备。
危险品码头建设过程中,交通、海事、环保、海洋与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关,要求业主配备与危险品事故风险相匹配的风险防治设备和物资。
4.3 应急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
4.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海事管理机构要及时对事故现场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4.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可能致人员伤害的类型,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品、器械、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船舶污染事故中受伤人员救治的能力,做好医疗救援的应急保障工作。
4.6 资金保障
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实施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解决。
4.7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成员单位的现有视频传输系统、监视监测系统等技术资源,为水上运输常态监管和事故预防、控制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整合辖区内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现有信息资源,为水运危险品常态监管和事故预防、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高应急救援人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2 宣教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船舶污染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普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培训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2)船舶是指在海洋和内河中运营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和任何类型的浮动航行器。
(3)本预案所称“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及相关作业过程中,突发搁浅、爆炸、泄漏等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
(4)本预案所称“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水路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由市政府办公室、汕尾海事局负责解释。
(2)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在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新出现的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意见。
(3)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