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1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粤府办〔2016〕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完善我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食品安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理念,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作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不断加强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落实食品监管职责,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的属地责任,保持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有序可控。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的做法,与各镇(街道、场、区)定期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工作的认识,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好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督查考评、应急管理的职责,定期通报信息,研究解决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监管责任。各食安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现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促进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强过程监管,严格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做到依法监管全覆盖、科学监管有痕迹。要运用现场移动执法装备以及快速检测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时记录日常执法活动信息。
(三)加强机构建设。全面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完善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安委、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建设,增加编制,增设基层站所,强化基层末梢。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加大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投入力度,在人员、经费、装备上予以充分保障。加强市、县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整合充实执法力量,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各县(市、区)要着力夯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基础,完善各镇(街道、场、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机构,要加挂食安办牌子,由主要负责同志抓食品安全工作,指定一名分管食品安全领导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配备一至两名食品安全监管专职或兼职人员,同时构建机制发挥村(社区)基层组织的协助监管作用,全面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工作责任。
(四)加大保障力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落实到位。保障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等必要的执法基本装备落实到位。
(五)加强风险监测和检验检测技术支撑。拓宽风险监测覆盖点,逐步覆盖乡镇农村地区;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健全风险线索发现、分析、报告和通报机制。制定市、县重点抽检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检计划,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食品风险监测计划。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加快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大楼的筹建工作。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全力推进“全省千家农资市场开展快检工作”民生实事的落实,在全市50个农贸市场(含超市)开展快速检测工作。
(六)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实施全过程监管,不断完善从种养源头到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等监管制度,密切关注互联网销售、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加强风险隐患监测和管控,避免监管漏洞和盲点。加强源头治理,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净化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规范化肥、农药、兽药的使用,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开展综合治理行动,着力解决化肥过量使用、抗生素滥用、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打击“瘦肉精”、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非法使用。
(七)规范工作流程。要完善全市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全过程检查、专项检查、巡回检查)、监督抽检、举报投诉处置工作规范。对案件查处工作要做到发现线索到位、立案到位、案件调查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和落实跨地区、跨部门案件协查联动机制,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八)开展专项整治。针对严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开展农村食品安全、集体食堂食品安全、旅游食品、肉制品、儿童食品、粮食、食用油、酒类等专项整治行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实行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逐步促进生产经营规范化。
(九)推进示范创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创建活动中的主导作用,积极稳妥推进陆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汕尾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示范单位、小作坊示范区,“明厨亮灶”示范工程、汕尾市城区显达广场食品安全示范街和海丰县鲘门食品安全示范街两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等创建工作,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建立食品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强化过程控制,严格落实各项内控制度,提高自控自律水平;强化违法违规行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完善处罚结果公开。逐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探索出台食品安全守信激励政策,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肉制品等重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应用,进一步完善“曝光台”、有奖举报、“黑名单”等制度,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
(十一)提高事故处置能力。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处置能力。
(十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舆论阵地,全方位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加快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倡导行业自律,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
(十三)强化组织实施。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市、县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具体项目和政策措施,制定市、县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并向社会公布。及时调整食安委组成人员,加强食安办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作用。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落实重点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十四)加强食品安全绩效考评。市人民政府把食品安全全面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每年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优秀、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
(十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机制。
1.落实一票否决。县(市、区)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所在地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强化约谈问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消除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凡因监管不力、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造成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对责任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管理,通过实施食品安全交叉执法检查等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乱纪、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日常监管人员是否定期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等进行监督;上级机关对各监管部门是否按期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是否公开进行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是否按时如实上报,是否存在瞒报等进行监督;对上级机关督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保障投入。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食品监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将上述任务逐一落实,责任到人,逐项推进,抓好执行。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将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与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相结合,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力。
各地、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于6月6日前上报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汇总报市政府。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