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15〕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畜牧兽医局反映。
2015年11月2日
汕尾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封闭运行、全程监管”的思路,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作为公共卫生安全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稳步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厂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全市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重点工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6号)精神,年出栏在50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大县(市、区)、年出栏在15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市、区),原则上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其他县(市、区)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设施建设、实际处理成本以及财政补助、保险等因素创造条件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建设有一定辐射范围的无害化处理中心或选择不同方式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四、运行模式
(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建设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养殖大县(市、区),采取政府直接负责运转或社会力量参与实行企业化运作等多种模式,集中处理死亡动物。其他非养殖大县(市、区),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基础、养殖量及养殖密度、养殖方式等因素,采取不同的运行机制。鼓励一定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养殖过程中的病死畜禽做无害化处理,屠宰场、批发市场等环节产生的死亡动物可分散建立小型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各地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正常运营。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收集体系。科学测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辐射范围,综合考虑其处理能力等因素,依托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组织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冷库、冷柜等暂存设施。养殖量少且不集中的县(市、区),可在规模养殖场和各乡镇设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畜禽就地无害化处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建立独立的病死畜禽收运系统,对河道、湖泊、水库、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等场所的病死畜禽统一收运和处理。
(三)无害化处理方式。目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要包括深埋、焚烧、高温高压化制以及生物发酵等方法。各地应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各自情况的处理方式。一是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应采取焚烧和高温高压化制两种方法为主;二是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必须实施工厂化焚烧处理。三是气候灾害引起的大批量死亡动物,可选择深埋和其他方式无害化处理。
五、项目投资与资金补助
贯彻落实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248号)规定,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50头以上)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的基础上,将补助范围扩大到包括散养户在内的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实现养殖环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工作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国土、环保、规划、食药监、水务、农业和畜牧兽医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工程建设工作,确保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审批、环评、资金筹措和建设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审批;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对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制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建设纳入社会公益性土地范畴管理,安排收集处理建设用地;水利(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库的监管,明确所辖区域内河道水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办发〔2014〕47号文和省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制定适合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全力推行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设施设备建设,对相关工作给予必要资金保障。
(三)健全机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机制,积极探索实施有效的财政政策,支持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同时发挥养殖场的积极性,可用于无害化处理运行费及养殖户补助费。要建立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的机制,加快推进育肥动物畜禽养殖保险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实施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出险动物理赔的条件是必须实施无害化处理。对气候灾害引起死亡的动物,由地方政府补助处理费用。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要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保证试点区域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经费满足工作需求,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
(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及其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群防群控”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