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反映。
2015年9月30日
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
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报销:
(一)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其合理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据实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给予报销70%。
(二)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其合理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给予报销90%;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给予报销60%。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四、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对照本意见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报销。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待该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对照本意见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报销。
五、符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就医确认的程序及所需材料,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失业人员还应提供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职工未就业配偶还应提供本人婚姻关系证明及户籍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六、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全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部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七、生育保险具体经办规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八、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执行。
九、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9〕5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