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汕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2014年-2017年)
为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粤环〔2014〕1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良及以上水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单位
(一)加大火电企业脱硫脱硝除尘力度,促进污染减排
加强火电企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我市唯一现役汕尾电厂4台机组已于2013年底前取消了所有烟气旁路,今后,所有新建火电机组一律不得设置脱硫烟气旁路;到2015年,全市所有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推进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所有燃煤机组实施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到2014年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推进火电企业安装高效除尘设施,从2014年7月1日起,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排放限值(30mg/m3)。按照省的统一要求,逐步执行烟尘排放特别限值(20mg/m3)。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下同)。
(二)开展工业锅炉污染整治,推进小锅炉更新淘汰
积极推进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2014年9月底前,完成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禁燃区面积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60%;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2014年底前,淘汰禁燃区内60%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或改燃清洁能源;2017年底前,淘汰禁燃区内其余40%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或改燃清洁能源。2015年底前,各地更新替代4蒸吨/小时及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4蒸吨/小时至1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1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工业锅炉应改燃清洁能源或实施烟气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燃油工业锅炉应装设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市环保局联网;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争取2017年底前全市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外经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着力控制臭氧污染
一是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深化印刷、家具、制鞋、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治理任务。加强油类(燃油、溶剂) 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治理。储罐及运载工具应安装密闭收集系统,2014年底前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是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工程中优先采用水性或低挥发性产品。在服装干洗行业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城市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选择一个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大力发展绿色货运,鼓励物流行业推广甩挂运输,降低运输成本,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新购注册登记及申请转入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柴油车执行国四标准;新购注册登记及申请转入的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执行国五标准。逐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按省的统一部署,提前实施国V柴油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实现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2014年底前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应达到80%以上。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2014年底前全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应达到90%以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快“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加大“黄标车、无标车”限行区域上路执法,在限行区域内设立电子抓拍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无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加大“黄标车”、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力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12113 辆黄标车、老旧车辆。其中,2014年淘汰3028辆,包括628辆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2015年淘汰3028辆,包括702辆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2016、2017年,每年淘汰3028辆(具体以省下达的任务为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快油品质量升级。从2014年起,全市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油和国IV车用柴油;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汽油;自2015年7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推进船舶、港口及其他机械设备减排。新建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2017年底前,原油、成品油码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改善港口用能结构,加快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 进程,鼓励开展船舶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动力改造试点。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 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国Ⅰ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安装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汕尾海事局、市港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面源整治,控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1、加强施工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推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建立扬尘源动态信息库和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逐步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 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加大不利气象条件下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整治堆场扬尘污染。散货物料堆场中存放粉状散货的,如散装水泥、粉煤灰等,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要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还要完成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2017年底前重点港区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汕尾海事局、市港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严控有毒气体排放。按要求分阶段对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示范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制订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健全适应主体功能分区的重点行业准入机制,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科学引导全市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新建钢铁、石化、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以及化工、陶瓷等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体系。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严格限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项目的核准、审批、备案等手续。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提升工业燃料品质。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完善城市燃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通达全市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推广使用其他清洁能源。合理布局一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结合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废水处理设施等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经信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从2014年起,城市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均应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 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在2014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2014年底前,完成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任务。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把20蒸吨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试点实施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纳入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地区予以约谈问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
3、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强力整治大气污染。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探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银监委汕尾监管分局。
4、完善执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十一)完善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1、完善防控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跨县(市、区)大气污染纠纷,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各地之间要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商合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合作,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共同推进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按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制订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组织机构、工作职责、预警及响应程序、保障措施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将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纳入我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建立完善监测预报—专家会商—上报审批—响应执行的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各有关方面按要求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环保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模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发改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创新环保金融政策。建立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获得贷款或上市融资。加快推进二氧化硫等排污权、碳排放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发改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完善全社会参与机制
1、及时公开环境信息。从2014年起,全市所有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动员全民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科普和教育培训,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开通举报专线电话、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等措施,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本行动方案抓紧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送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