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汕尾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3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1 预防
3.1.2 监测
3.1.3 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现场处置
3.2.4 区域合作
3.2.5 社会动员
3.2.6 应急终止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理
3.3.2 调查评估
3.3.3 工作总结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运输保障
4.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4.4 通信与信息保障
4.5 物资保障
4.6 资金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7.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7.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7.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除外)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军地联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2)快速处置,加强指导。发生森林火灾后,县(市、区)和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指导和支持。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应对森林火灾,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实施科学扑救,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组织体系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总指挥: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或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汕尾军分区、武警汕尾支队主要(或分管)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播电视台、旅游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气象局,汕尾军分区、武警汕尾市支队、中国电信汕尾分公司等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积极组织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和技能。
(2)市发展和改革局:协助推进森林防火项目建设。
(3)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粮食部门做好扑火救灾粮食供应保障工作。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扑火所需的电力、成品油、煤炭供应。
(5)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对学校(不含技校,下同)特别是林区的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6)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科技公关、森林防火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工作,为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提供科技支持。
(7)市公安局(含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组织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灾区群众转移、疏散;维持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必要时,实行火场区域交通管制;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8)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及时启用避护场所,及时发放救灾物资,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和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9)市司法局:负责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负责组织、指导林区的监狱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解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应由市财政安排的经费,并及时拨付资金。
(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技校特别是林区的技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1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指挥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无偿提供指挥调度系统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
(14)市农业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农业部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保障受森林火灾影响的人员、居民设施和牲畜安全。
(15)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值班和火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协调、监督、组织、指挥各阶段扑救工作。
(16)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协助、指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
(17)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协助做好扑火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8)市旅游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设在林区以山林为景点、景区的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加强对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19)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和督促地方法院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20)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和督促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森林火灾案件。
(21)中国电信、移动、联通汕尾分公司:保障扑火救灾所需的应急通信;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信息发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和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22)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预警发布工作。
(23)汕尾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汕尾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
(24)武警汕尾市支队:负责协调、组织指挥驻汕尾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5)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以森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4 专家组
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均要成立专家组,健全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机制,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1 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队伍建设,做好相关救援物资储备;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积极推广野外生产用火“三集中”(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和集中力量);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设置警示、宣传标识牌;在铁路、公路两旁及林区居民点、仓库、供(变)电站(场)、油(汽)库(站)、厂房、学校、监狱、看守所、军事设施以及基地重要设施等重点目标周围,定期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1.2 监测
市林业局依托国家、省林火监测系统和各地的地面视频监控及瞭望巡护系统,及时监测林火热点,及时核查和掌握热点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要第一时间报告。
3.1.3 预警
3.1.3.1 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灾预警级别由高级别到低级别分为4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2 预警发布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向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微博和相关网站等发布。
3.1.3.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检查,严格管制野外用火;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市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森林火灾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2.2 响应启动
按照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3.2.2.1 Ⅰ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由省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3.2.2.2 Ⅱ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时,由省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省人民政府。
3.2.2.3 Ⅲ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3.2.2.4 Ⅳ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一般森林火灾时,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林业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导相关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2.3 现场处置
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4 区域合作
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或边界森林火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按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3.2.5 社会动员
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6 应急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火场清理、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3.3.2 调查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一定森林面积中现存各种活立木的材积总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火灾扑灭后5天内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3.3.3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3.4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灾案件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强化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4.2 运输保障
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方式为主。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4.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需要飞机支援扑火,由市指挥部向省指挥部提出申请,由省指挥部向省航空护林站下达森林航空消防灭火任务。
4.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4.5 物资保障
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的协调机制。市林业部门要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4.6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经费。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林业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市府办印发的《汕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7.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省(区、市)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7.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7.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