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汕尾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审核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召开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大会和专项业务会议。
(三)综合研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对策。
(四)部署开展全市综合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组织成员单位推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
(六)组织开展全市性社会化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公益宣传。
(七)组织对全市的道路和城市道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态势评估,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08年版)》,对城市道路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原因分析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八)对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通报评价结果。
(九)完成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动态,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重要信息和动态。
(三)对涉及全局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办法,并协调实施。
(四)提出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年度工作意见和对各县(市、区)及各行业、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调研、督查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六)负责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定期上报和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动态》。
(七)负责对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提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意见建议。
(八)完成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可对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行文。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发文,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发;重要文件,经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办公室可直接对各成员单位行文。
三、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落实法律、法规和规定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能的同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局
1、拟制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性意见,提出制订政策、规章的建议。
2、牵头实施道路交通态势评估工作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3、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安全护栏)、城市停车泊位设置、红绿灯系统、交通技术监控和智能指挥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信息网络建设及交通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4、参与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城市建设项目、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和设计等评审论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发展建设规划,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5、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牵头组织阶段性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
6、负责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
1、对公路建设和养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公路安全通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公路建设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落实公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保障各项设施完善有效。
2、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制度,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淘汰机制。
3、加强对运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培训,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并检查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4、制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计划,规范我市公交线路,配套完善公交车站亭建设;推进出租车站点建设和管理。
5、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督促公共交通运输企业配备公交汽车安全设施,督促、引导公共交通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教练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系统,并及时向公安、安监部门开放数据传送。
6、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依法对各成员单位对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情况和落实效能实施监察,查处各成员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2、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3、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4、督促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5、将校车的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参与政府组织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提出处理建议,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公路局
1、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国、省道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设置完善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2、对公路的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治理改造,对公安、安监等部门排查出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和反馈。
3、加强对公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和维护,及时处理道路交通突发路障,确保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有效。
(五)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牵头组织对城市占道经营,占道摆摊等妨害交通安全的非法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对城市道路绿化、养护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配套建设进行配套融合,确保城市道路绿化工作与交通安全统一、协调。
3、将城市交通信号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控设备、电子设备的用电电费纳入城市道路照明范围预算,由市财政予以审拨;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电子设施设备需用电申请时,应予以协调配合接入使用。
4、负责对市城区过渡期营运电瓶三轮车的管理工作,严格查处无牌无证非法营运电瓶三轮车;牵头组织对限期取缔电瓶三轮车的论证。
5、负责对市区道路的维护保养。
6、负责对市区社会停车场的管理。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协同参与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
2、对城市建设项目报建时,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范畴的,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的理顺和界定工作,制订或修改相关职能职责,确保职能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到位。
(八)市财政局
1、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和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城市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保养的经费保障机制,并报市政府审定,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道路交通科技设施能长期有效发挥作用。
3、将城市交通信号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控设备、电子设备的用电电费纳入城市道路照明范围预算并给予核拨。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工作补贴。
(九)市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
2、在审核、审批或核准新建公路、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 应根据公路、道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十)市城乡规划局
1、依法将道路安全影响评价制度纳入规划要求,落实项目在规划、报建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负责对城市的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建设用地(通行道路和停车用地)进行安排布点,科学规划,并给予优先考虑;充分考虑经济发展与道路交通发展相适应和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评估;对由影响交通安全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作规划的调整和完善。
(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督促清理整顿全市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强化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2、督促商品流通领域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对符合标准的汽车GPS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提供信息化政策和技术支持。
4、为交通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的推广提供政策和运作协调。
(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严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企业的登记前置审批许可关,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予登记。
2、对已被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抄告加强监管,对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
3、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4、依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抄告,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监管。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道路交通用地和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含停车用地)的供地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用地和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含停车用地)规划利用机制。
2、负责城市路网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工作,完善城市路网地标地理信息和数据信息。
(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
2、负责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订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地方标准。
4、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安全监察工作,以及车辆的维修许可、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5、对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中使用的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计量器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检定。
(十五)市民政局
1、负责全市镇(街道)以上道路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道路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和地域代码编定工作,规范道路标志地名编写工作。
2、对因交通事故原因引发需社会救助的,负责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交通参与者的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对道路上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提供救助场所和自愿救助者给予救助。
3、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我市较大交通事故社会志愿者救援机制,推进道路交通突发较大交通事故志愿服务者队伍建设。
4、会同公安部门制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殡葬管理制度。
(十六)市农业局
1、负责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开展农用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加强对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关,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考核工作。
3、负责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
4、与市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十七) 市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市教育局
1、依照国家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协调督促各学校校园周边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2、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正常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和能力。
3、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档案,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监督、纠正校车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各类校车违法行为和非校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落实校园周边交通、治安管理秩序。
4、引导督促学校校车安装使用GPS系统;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各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十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援体系,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绿色通道”工作机制。
2、负责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3、组织、协调医疗单位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4、协助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广大交通参与者学习、掌握交通意外急救知识。
(二十)汕尾军分区
组织预备役民兵参加恶劣气候、自然灾害引发的道路交通阻塞的抢险疏导,协助市公安部门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运输危化物品车辆泄漏事故。
(二十一)市气象局
1、负责对市内范围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交通气象灾害评估。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全市范围内交通气象探测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实时通报交通气象数据。
(二十二)市残疾人联合会
对残疾人专用车的正确使用进行指导,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做好残疾人劝导说服工作,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二十三)城区政府
1、参与对城区道路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综合治理工作。
2、组织各街道、社区参与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收缴无牌证车辆,教育疏导群众配合对市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3、负责做好辖区内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社会维稳工作。
三、会议制度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局性重点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内容、实际参与成员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跨行业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适时组织开展综合集中整治和预案演练。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至各成员单位。
四、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报本部门、行业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落实会议布置事项,定期报告工作,反馈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联络员如有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专报制度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度要向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专门就本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情况作专题报告(包括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重要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效应及时报送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动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建议书》,及时传达市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指示和上级部门重要文件和领导指示等,反映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动态以及其他相关重要信息,建议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六、公告制度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媒体不定期向社会通报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数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危险路段和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和提示信息。
七、工作评价制度
每年年终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检查的情况,结合各成员单位工作专报,对各成员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八、责任追究制度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担负起相关工作责任。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将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进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并跟踪掌握治理进度,实行过程问责和结果问责。对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分工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