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汕尾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在我市建设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89号)和《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2〕5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实施和对象
(一)组织机构。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负责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评分工作。
(二)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为各县(市、区)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国发〔2012〕3号和粤发〔2011〕9号等文件提出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水资源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等情况,以及公众对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工作的满意度。
(二)考核指标和标准。考核分为指标考核和工作测评两部分,具体指标和标准分别为:
1.考核指标。2011─2015年汕尾市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为3大项8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工业和生活用水量、地下水开采量等3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2个指标。各县(市、区)指标详见附表1,其中水功能区考核名录、指标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由市水务局分年度下达。考核中的统计与监测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2.工作测评标准。2011─2015年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分为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及体制建设、信息化及人才队伍建设等5个方面,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2。
三、考核评分方法及考核等次划分
(一)考核评分方法。考核总分由指标考核和工作测评两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各县(市、区)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60%+工作测评得分×40%,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单项指标权重。具体考核、测评得分参照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的方法计算。
(二)考评等次划分。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优秀,考核得分为80—90(不含90分)分的评为良好,考核得分为60—80(不含80分)分以上的评为合格,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评为不合格。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低于60分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四、考核方式
从2012年起,对2011─2015年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指标进行考核,采用年度自查、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为:
1.年度自查。从2012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要求于每年4月上旬前将本地区上年度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每年5月上旬前完成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并于每年6月中旬前将考核总体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2.中期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4年4月上旬前将落实2011─2013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5月上旬赴各县(市、区)对考核内容进行实地考核,并于6月上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于6月中旬前将中期考核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3.期末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6年4月上旬前将落实2011─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5月上旬赴各县(市、区)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并于6月上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并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于6月中旬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透明、操作易行、奖罚分明的原则。
(二)各县(市、区)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自评,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建立本辖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把市下达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级行政区,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对需要进行统计和监测的,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工作。市水务局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工作,并负责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的监测统计。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县(市、区)GDP、工业增加值数据。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县级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取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以及对农灌节水的投入和改善灌溉面积等指标。
(四)考核结果由市水务局按本办法要求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对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县级以上县(市、区),市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县级以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市水务局暂停审批该地区除饮用水外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项目立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考核期编制各县级以上县(市、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依据,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县级以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整。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汕尾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控制指标表(2011—2015年)
2.汕尾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表
附表1:
汕尾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控制指标表(2011—2015年)
行政区 (县、区) |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亿/m3) |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 | |||||||||||||
用水总量 | 其中 | 万元GDP用水量(m3/万元) | 工业增加值用水量(m3/万元) |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
地下水开采量 | 工业和生活用水量 | |||||||||||||||
2015年 | 2015年 | 2015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5年 | 2015年 | 2015年 | |
城区 | 0.87 | 0.09 | 0.83 | 82 | 77 | 72 | 66 | 60 | 25 | 23 | 21 | 19 | 18 | 0.49 | 70 | 100 |
红海湾 | 0.49 | 0.05 | 0.47 | 194 | 182 | 169 | 155 | 141 | 258 | 237 | 218 | 198 | 188 | 0.49 | ||
海丰 | 4.74 | 0.19 | 1.53 | 294 | 275 | 256 | 235 | 213 | 41 | 38 | 35 | 32 | 30 | 0.5 | 72 | 98 |
陆丰 | 4.2 | 0.17 | 1.52 | 298 | 280 | 260 | 239 | 217 | 49 | 45 | 41 | 37 | 35 | 0.48 | 70 | 96 |
华侨 | 0.1 | / | 0.02 | 541 | 507 | 471 | 433 | 393 | 193 | 177 | 163 | 148 | 141 | 0.49 | ||
陆河 | 1.1 | 0.05 | 0.23 | 291 | 273 | 254 | 233 | 211 | 46 | 42 | 38 | 35 | 33 | 0.48 | 75 | 98 |
全市 | 11.5 | 0.55 | 4.6 | 243 | 228 | 212 | 195 | 177 | 53 | 49 | 45 | 41 | 39 | 0.49 | 69 | 97 |
本表指标依据:①省下达指标
②汕尾市水资源公报(2010年)
③汕尾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08年)
附表2:
汕尾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表
项目 | 测评项目、内容及满分值 | 用水总量管理 | 用水效率管理 | 水资源保护管理 | 政策法规及体制建设 | 信息化及人才队伍建设 |
取水许可监管力度,水资源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开展情况(7分);取用水计量设备安装情况(6分);三条红线指标分解下达情况(6分);地下水取水管理(6分)。 | 用水定额和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实施力度(7分);水价改革及节水型社会建设情况(7分);节水监督管理措施(6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情况(5分)。 | 水源地和水功能区管理(7分);入河排污口整治与行政许可管理(5分);河涌整治与生态修复力度,河、库健康维持(6分);入河排污总量控制管理(7分)。 | 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完善程度(3分);水资源管理立法建设(2分);水资源执法有效率(2分);水资源管理投入情况(4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4分)。 |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3分);水资源公报、简报、年报,水务管理年报、地下水通报等数据准确性、报送及时性、发布规范性(3分);人才队伍培养及结构达标率(4分)。 | ||
单项总分 | 25 | 25 | 25 | 15 | 10 | |
单项得分 | ||||||
总得分 |
说明:1、此表适用于市考核组对全市各县(市、区)及管委会的测评,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2、测评得分计算方法:总分=∑分项项目测评分数。
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中期、期末考核的相应表格参考上述年度测评表的形式制定。
4、此表的内容视省每年下达的通知要求做相应的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