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通知》(粤环〔2012〕63号)的工作要求,我市列入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中心镇城镇污水处理厂共有陆丰市碣石镇、甲子镇,海丰县公平镇、可塘镇、梅陇镇,陆河县河口镇、螺溪镇等七个污水处理厂。目前,七个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缓慢,除陆丰市碣石镇污水处理厂正在进行征地、可研外,其他六个污水处理厂未有任何进展。陆丰市碣石镇、甲子镇两个污水处理厂项目属国家责任书项目,按要求应于2014年底建成运行,现距完成期限只有一年半时间,如任务无法如期完成,将会被国家环保部通报批评及区域限批。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心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严峻形势
中心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能否顺利建成并投入使用,事关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将对我市实现科学跨越发展带来影响。对此,各地要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超常规措施,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确保按要求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污染减排任务,防止被国家和省通报批评或区域限批。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
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倒排计划,并狠抓落实,陆丰市要确保碣石镇、甲子镇污水处理厂于2014年底前建成运行;海丰县公平镇、可塘镇、梅陇镇,陆河县河口镇、螺溪镇污水处理厂于2015年底前建成运行。
(一)坚持厂网并举、管网优先。
各地在污水处理厂建设中,要坚持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在厂区工程建设的同时优先加快配套管网的建设,科学规划管网路径,落实雨污分流,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二)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机制。
各地要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要创新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设施建设、运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为主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投入机制,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市场化运行。
(三)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机制。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各地要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强化对自备水源的监督管理和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征收的所有污水处理费要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三、加强督办,强化问责
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责任单位,对中心镇污水处理的建设、运营负总责。市政府将对各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进行督办,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污水处理厂无法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政府将辖区内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倒排计划于6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从2013年7月份起,陆丰市政府将碣石镇、甲子镇两个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情况每月一次报送到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各地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的资料,请一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