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3〕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是增强农业抗御风险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确保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有力保障,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财政、金融、水务、气象、保险协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明确县(市、区)农业部门为牵头单位,农业、财政等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把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完成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任务。
二、加强协保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各镇(街道)要按照《广东省政策性涉农保险基层协保体系建设意见》(粤委农工办〔2013〕10号)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协保机构建设。各地要争取省财政的支持,建立基层协保体系。
三、确定市县分担比例。按照粤农〔2013〕21号文精神,市、县财政承担的15%(3元)保费,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1.5元),水稻种植户自负20%(4元)。市、县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安排。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减轻种植户自负保费标准。市、县财政可根据实际安排必要的工作保障经费。
四、明确我市承保机构。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全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经办机构资格采购,我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明确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承保。请市、县中华财险分公司积极主动做好水稻种植保险相关工作。
五、创新保费收缴方式。市、县财政承担的保费按省文件关于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规定执行。种植户保费的收缴,各县(市、区)要创新方式,确保按时缴交。支持和鼓励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实行代扣代缴。
六、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今年晚造,全市所有水稻种植面积都要投保。今后早、晚造要100%按时完成投保。市政府将把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列入农村金融政绩考核内容。
七、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各级农业、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督导,推动水稻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