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
汕尾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利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等规定和要求,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汕尾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凡根据新一轮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均纳入补贴范围。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第四条 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承担基本农田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五条 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40元。
省级补助资金每年每亩30元,按本细则执行。
市基本农田补贴标准按照《汕尾市基本农田补贴实施办法》(汕府〔2012〕32号)执行。
市、县视经济发展情况调整补贴标准。
第六条 省级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支付。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自2013年起,县级政府依据与行政区域内镇级政府签订的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以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补贴面积,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核确定,由省财政将上一年省级基本农田补贴资金逐级发放到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具体实施方式,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细则。
第七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社医疗等支出,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研究确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工作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基本农田补贴条件。
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第九条 各部门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制度的各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以及基本农田质量建设的指导;市监察局加强对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基本农田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