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预防和查处汕尾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预防和查处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工作方案
为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巩固城市规划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并完善科学高效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长效机制,整合市、区两级执法队伍及监管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统一指挥,严格执法,实现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预防和查处的总体目标,为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市区联动,谁主管谁负责
加强市、区以及部门之间联动,健全完善规划管理层级监管机制,实行条块结合,突出各镇(街道)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重点监控,切实保障城乡建设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三)严格考核,注重实绩。建立健全科学、严谨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绩效管理考核,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定期严格考核检查,落实奖惩制度。
(四)着眼长效,建立机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强化疏堵结合,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三、适用范围和违法建设界定
本方案适用于汕尾市城市规划区。本方案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及其他设施,以及未经许可或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及其他设施。
四、组织领导
建立市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设在市城区人民政府,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城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市监察、规划、城管、国土资源、住建、房管、园林等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城区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管理的副区长兼任秘书处负责人。
五、运行工作流程
(一)违法建设巡查、登记、通报(报告)机制
市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管理范围内巡查控管方案,各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执法队伍应当建立执法包干责任区定期巡查制度。坚持日常巡查与定期巡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做到反应迅捷,制止及时。
1. 市直各部门执法队伍应当制定巡查控管方案,与市城区人民政府巡查控管方案相协调,实行责任区管理,确定定期巡查时段和重点,并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巡查控管。
2. 市规划、国土和城管等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准确记载监督检查内容及处理建议或结果。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情况予以登记并保存好台账记录。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情况应当予以登记并保存好台账。
3. 负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2)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3)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通报相关的主管部门;
(4)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应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4. 市直及区直各部门执法队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群众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线索后,应立即组织所在镇(街道)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界定,并依法及时查处。
(二)建立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负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管理、查处责任的市直执法单位,应当配合市城区人民政府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三)建立违法建设举报机制
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四)违法建设案件处置流程和首查责任制
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处置流程:
1. 城市规划区内各镇(街道)要建立区域内查控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巡查制度,及时掌握区域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动态与信息,一旦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劝阻、制止,并通过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信息平台向各执法部门通报情况。尚未建立查违信息平台时,用公文抄告规划、国土、城管、住建等执法部门,并报告秘书处。
2. 执法部门发现或接到报告、举报的,要承担首查责任单位职责。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依法予以核实处理;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或信息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并作好台账记录。该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当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查处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当积极协商,协商未果的,报秘书处协调或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3. 执法部门对信访部门交办、市民投诉、巡查发现或镇(街道)上报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依法查处;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在城区人民政府组织下,由执法主体会同镇(街道)实施强制拆除。对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
4. 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利用夜间、节假日等特殊时间强行抢搭抢建的违法建设,由镇(街道)配合执法主体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5. 在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期限内,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6. 市民投诉(信访)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或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各类拆违行动,应当建立专项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由各职能执法部门按法定程序到现场进行核实,负责技术鉴定或性质界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实施针对具体对象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由市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制定行动方案组织拆除。
(五)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善后处理机制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制止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和拆除违法建设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确保在查违过程发生突发事件时,得以迅速妥善处置。
(六)强化查处违法建设的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
联席会议秘书处要加强协调沟通,进一步强化对查处违法建设的通报、督查,将督查(办)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监察机关要对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履职、延误工作,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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