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1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汕尾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半导体照明(LED)产品,促进节能减排,拉动我市LED照明及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1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我市用3年时间,按照省政府的《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113号)有关要求,完成公共照明领域普及LED照明任务。在道路、公共场所、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包括路灯、庭院灯和景观灯等一律采用LED照明产品。公共照明领域原有使用的非LED照明产品,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改造。以3年普及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为示范带动,通过室内照明等综合性LED照明社会示范工程的引导和相关配套政策的促进,加快非公共照明领域推广步伐,倡导和推动社会各领域逐步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至2014年底,实现本地区同比口径下照明节能50%以上。
二、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
(一)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根据上述目标任务,制订相应目标,把公共领域LED照明改造任务分解到所辖各县(市、区)、镇(街道)的法人业主单位,制订明确的时间进度表,切实加强行政督导,促进应用工程的实施。
(二)进度安排
1. 制订计划。2012年7月1日前,制订本市普及公共领域LED照明产品的总体目标和计划进度,报省科技厅。
2. 签订合同。2012年8月起,各业主单位依据各地LED照明改造(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计划进度,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监理机构等,并签订相关合同。
3. 全面建设。2012年9月起,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进度开展工程方案设计、LED灯具采购及安装以及跟踪服务等工作。
4. 检查督导。2012年10月起,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展开工程检查督导工作。检查结果统一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职责分工
围绕省政府要求的目标任务,对我市落实此项工作,作出责任分工。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市级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的业主单位,负责市区新建道路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以及已建设道路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改造;具体负责制订本市普及公共领域LED照明产品的总体目标和计划进度,并选择节能服务公司、监理机构、能源审计与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进行招投标,落实LED照明产品推广使用工作。各县(市、区)的业主部门比照进行。
发改局:加强对公共照明领域审核,负责把使用LED照明产品作为财政性投资建设的LED照明示范工程项目审批立项的前置条件。
住建局:负责监督建筑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建筑用电设计规范,优化用电设计方案,使供电设备的设计更有利于LED照明产品的使用。
供电局:按照LED照明的最低能效标准,负责在用电报装(增容)审批环节对申请用电(增容)单位的照明系统进行能效评价,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照明项目,不予批准。
科技局:负责组织、指导、推动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质监局:负责检查LED照明有关产品标准的执行情况,本辖区生产领域LED照明有关产品的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流通、使用领域有关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
财政、税务、经信局:负责落实国家和省财税激励政策与节能优惠政策;财政部门结合本市实际除上述职责外协调落实随电费征收的城市公用附加收入和除解决现有路灯电费、维护费和市路灯所的人员工资经费及应急抢修等支出外的节余资金用于LED照明改造工程的资金来源。
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市金融企业,主动对接LED照明工程和EMC业务的要求,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
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市科技、质监部门,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负责解决制约高速公路、隧道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涉及的安全问题、技术问题和有关地方标准问题,指导高速公路、省级道路的LED路灯新建和改造工作逐步推进。
市政府办、科技、经信、审计、质监等部门:负责省对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的考核工作;督查指导、考核我市各县(市、区)的工作进展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作为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作为副召集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科技局、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工作局、国税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供电局等部门组成的市LED照明技术及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开展我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落实好相关工作任务。
(二)制订考核办法。出台我市各县(市、区)LED照明技术及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考核办法,从2012年起开展年度考核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