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1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汕尾市“十二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2011年度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2011年,全市各地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汕尾”这一核心,认真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大力实施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战略,在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森林资源培育成效明显。2011年底全市林业用地面积419.6万亩,其中森林面积358.01万亩,比2010年增加10.09万亩;森林蓄积600.3万立方米,增加了45.8万立方米,增长率8.3%;全市森林覆盖率49.8%,上升1.4个百分点。超额完成2011年省下达我市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双增”目标任务。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全市共完成林地所有权发证2900本,面积379.3万亩,发证率96.9%;林地使用权发证5500本,面积370.7万亩,发证率94.8%;股权证发证30.125万本,面积337.1万亩。各县(市、区)乡镇林业工作站按规定定员、定编,经费由财政核拨,基层林业队伍得到了稳定。各县(市、区)林改工作全部通过省的检查验收,陆河、海丰县人民政府被省评为林改先进单位。
(三)森林资源保护责任落实到位。一是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负责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森林火灾损失。全市共发生森林火灾9宗,受害森林面积22.7公顷,受害率0.1‰,无人员伤亡。二是认真落实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责任制,抓好常年疫情监测调查工作,加大对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防治力度,科学防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确保了全市不发生灾情。
(四)森林资源管护措施得力。一是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全市全年林木采伐8.52万立方米,仅占省政府批准下达年森林采伐限额38.07万立方米的22.7%。二是规范林地保护管理,遏制林地资源流失。全市共审核征占用林地24宗, 面积232公顷,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1104.04万元。三是切实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不断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四是组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积极组织开展“亮剑行动”、“2011候鸟保护专项行动”、“清网行动”等专项打击行动,稳、准、狠地打击了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一年来,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共受理各类案件247宗,处理各类违法人员217人次,其中受理刑事案件29宗,刑事拘留14人,收缴木材1037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26.5万元。
(五)全面完成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任务。全市共完成造林作业面积28.10万亩,其中防护林工程23.39万亩,碳汇造林0.4万亩,森林抚育3.25万亩,万村绿建设80个村,造林补贴试点0.56万亩,森林抚育补贴试点0.50万亩。
(六)强化山林纠纷调处和信访工作,维护林区稳定。全市共调处林地林权纠纷152宗,林地面积达29060亩,接受山林纠纷信访8宗35人次,涉林面积7665亩,预防和化解了林区社会矛盾,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二、考核结果
经综合考评,海丰县、华侨区、陆河县、市城区、陆丰市考核评分合格,红海湾开发区基本合格。其中,海丰县认真贯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领导重视,责任到位,措施有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工作成效较明显,考核评分位居第一位,予以通报表扬。
检查考核中也发现,我市林业工作仍然面临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地方林业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特别是林业重点工程配套资金不足或者没有配套,除海丰县以外,其它县(市、区)均没有配套资金,制约了林业生态建设进程;二是全市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陆丰、红海湾林地绿化率较低,该项考核得0分,拖了全市后腿;三是部分地方林地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利用。其中红海湾非法占用沿海防护林地建设养殖场致沿海防护林带破坏严重,给予通报批评;四是未按要求成立野生动植物管理机构。全市除陆河以外,其它地方未成立野生动植物管理机构;五是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缺失。陆河县长期没有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陆丰市长期以来由木材公司发证,违反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条例;六是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未引起应有的重视。海丰、陆河、城区等地山林调处机构不健全,编制机构未落实,直接影响了山林纠纷的调处;七是森林火灾威胁仍然比较严重。
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针对各自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同时要以这次考核通报为契机,进一步抓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全面加强林业工作,为推进现代林业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 2011年度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统计表
2. 2011年度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评得分说明表(表一至四)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