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汕尾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法制办《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粤府法〔2011〕7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市政府(含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三)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和责任,由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组织清理。因机构调整原制定部门已撤销或合并的,由现在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工作任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清理工作重点
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保留、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主要包括:
1. 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2. 不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
3. 与新出台的重大改革决策不相适应或过期失效;
4. 不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不符合政府职能定位,或者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主要包括:
1. 上位法已作修改,规范性文件未作相应修改;
2. 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不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3. 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抵触,明显不协调的。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应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从2012年7月下旬开始至11月底完成,具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7月下旬至8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动员和部署,对历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收集和整理,形成本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建立清理工作机制,明确清理工作任务,落实清理工作人员,提出具体要求。
(二)分头清理(8月16日至9月15日)。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含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其中,由几个部门联合起草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文件,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负责清理的部门经梳理分别对文件应提出保留、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并于9月15日前报送市法制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法制局。
(三)汇总审查(9月16日至10月31日)。市法制局汇总审查各起草单位报送的市政府(含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理意见,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于11月上旬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社会公布(11月1日至11月底)。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于7月1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法制局。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
联系人:吴家豪(市法制局)、联系电话:3363984、传真:336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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