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培育上市公司促进汕尾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意见,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关于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培育上市公司
促进汕尾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广东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2004〕66号)精神,抓住国家和省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机遇,积极利用和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进一步推动我市优质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和企业的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结合本市的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利用资本市场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政策扶持、规范发展、企业为主”的原则,坚持利用资本市场与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相结合,坚持企业上市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调整经济发展结构与做大做强优质企业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
大力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培育上市公司,扩大辖区优质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力争在“十二五”期间,促进辖内100家优质企业积极进行股份制改造;努力培育30家企业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积极扶持3-5家企业上市融资,逐步形成较完善的利用资本市场体系。企业上市地点以境内市场为主,也鼓励赴境外特别是香港上市。
二、加强利用资本市场的组织领导
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利用资本市场中的规划、组织、引导和扶持作用。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金融工作领导为总召集人的利用资本市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发改、人社、财政、国税、地税、国资、住建、国土、规划、经信、外经贸、农业、林业、水务、环保、人行、银监、工商、质监、海关等单位以及安信证券汕尾营业部。市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落实政策兑现等相关重大事宜。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承担统筹、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责,推动企业上市,指导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市直(含驻汕)有关单位要为拟上市企业的改制上市开辟“绿色通道”,全力支持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利用资本市场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利用资本市场的规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规划、指导本地利用资本市场工作。
三、利用资本市场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大力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金融证券和资本运营知识的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本地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高度重视培育、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把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放在与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同等重要的位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积极引导,加强协调,主动服务,创造环境,搭建好我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要注重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定期举办资本市场知识讲座,定期组织企业和证券交易所、券商及有关专家交流信息,增强企业改制上市的信心和决心。
(二)加强规划,加快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
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是推动企业上市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围绕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势骨干企业,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精心筛选,将有上市意愿、净资产达3000万元以上、利润水平较高、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纳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作为我市重点培育改制上市的后备企业,列出上市后备队伍分类培育名单,进行分类指导,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局面。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筛选优质企业名单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直接上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局,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进行初步审核,报市联席会议批准后纳入我市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作为我市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以下简称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拟上市公司报送企业改制有关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根据拟上市企业报送的申请内容和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改制上市的可行性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参考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市联席会议牵头落实拟上市公司改制各项工作。同时,对拟上市公司改制工作实行领导挂钩跟踪责任制。市政府明确一名领导挂钩跟踪拟上市公司改制有关工作,直至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及上市材料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工作。
(三)政策扶持,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1.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并购、财产登记等过户手续时,财政、税务、国土、住建、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特事特办,行政事业性和中介收费在国家相关规定框架内给予适当优惠。
2. 拟上市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在办理资产过户、更名等有关手续时须缴纳的税费,享受国家现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须缴纳的税费在企业上市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3.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因资产评估增值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企业上市后由受益财政足额奖励给企业。
4. 已进入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在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时可先行受理。
5.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时对之前企业经营存在不规范行为的,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的原则给予妥善处理。
6. 拟上市企业改制后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改制完成前一年度所缴税款为基数,每年新增的税款,地方分成部分的8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作为科技发展资金。
7. 对拟上市企业每年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优先给予支持,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8. 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境内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提供相关凭证)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境内外挂牌上市后,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我市投资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境内外买“壳”上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我市投资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加强协调,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l. 支持和引导拟上市企业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利用各种资金支持企业上市。对成长性强、市场发展空间大、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引入财政资金及各种风险投资资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资金,优化企业股本结构。
2. 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企一策”、“一企一议”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提供“一条龙”优质便利服务。处理涉及拟上市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妥善解决,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3. 加强与证监、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和机构合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专业服务。市有关部门积极争取证监部门、证券交易所对我市上市工作的指导,联络、协调券商等有关中介机构对拟上市企业做好辅导、保荐工作,对重点培育的上市企业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4.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由市联席会议协调研究决定后,有关部门凭市联席会议工作会议纪要决定事项给予办理。
5. 拟上市企业及已上市企业申请资金奖励时,应书面提出申请奖励的具体事项,并附有效依据(证监部门受理回执或意见、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财务审计报告等)报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的拨付。
(五)采取措施,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1. 规范上市公司管理,提高治理水平。指导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防范金融证券风险,实现从经验管理到专业管理的飞跃。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回购、置换等方式,通过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鼓励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分配机制,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薪酬制度,探索实行以鼓励长远经营为目标的股权激励机制。
2. 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帮助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在证券市场上实现再融资,募集的资金在我市投资的,市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3. 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创新资本运作模式。上市公司应充分发挥机制、管理、人才和资本等方面优势,在做大做强主业的同时,通过并购、改造有产业关联度和发展前景的各类企业,或以资本为纽带进行强强联合,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4. 上市公司建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参与国家、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除获得国家、省扶持外,市财政再按企业获得的扶持额度一定比例给予相应支持。
(六)加强监管,防范资本市场风险。
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利用资本市场的组织领导体系规范运作。要加强与证监等部门的协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证券风险。要建立资本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对各种证券经营机构的协调、指导,协同监管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禁止各类非法证券活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四、附则
本实施意见只适用于申报上市的公司注册地在本市辖区的企业,不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上市有关申请事项原则上不予受理。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五年。
主题词:金融 上市公司△ 意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