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落实2012年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汕尾市落实2012年住房保障
目标责任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11〕54号)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的精神,以及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广东省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为确保落实我市向省政府承诺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完成本年度的工作目标责任,大力发展政府保障性住房,平抑商品房价格,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责任
2012年我市向省政府承诺的住房保障任务为1130套(户),其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80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户,竣工任务113套。为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目标责任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及直属单位应完成的任务分别为:海丰县公租房350套,竣工任务35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户;陆丰市公租房380套,竣工任务40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户;陆河县公租房150套,竣工任务20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0户;市城区公租房150套,竣工任务30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0户;市房管局公租房150套。
三、时间安排
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和市房管局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的目标责任做好全年工作计划,落实项目用地计划、资金安排等各项前期工作。
4月底前,各县(市、区)和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完成项目选址、立项、征地等前期工作,并把所有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等基本情况报市住建局汇总上报省住建厅备案,并在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6月份,各县(市、区)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
7月份,各县(市、区)必须确保各项目全面开工建设。
8-11月,各县(市、区)和市房管局按各自工作计划推进,各县(市、区)确保年底前新增项目工程竣工率达10%以上。2011年度续建各项目工程竣工率达100%。
12月份,各县(市、区)和市房管局及有关单位按照承诺的目标任务完成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进行实物配租。
四、落实责任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11〕54号),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房管局是落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房管局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住房保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房管局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
市住建局作为牵头单位,必须经常组织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实事求是地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进行汇报,并视各地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提出促进工作进展的建议和措施。同时积极会同市财政局向省争取专项补助资金。局长为牵头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和住房科科长为牵头单位直接责任人。
市房管局和各县(市、区)住建局作为住房保障的实施单位,要主动积极地向同级政府经常报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展情况,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市房管局和各县(市、区)住建局长为实施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和业务科长(股长)为实施单位直接责任人。
市发改局要对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开设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发改部门配合当地建设部门落实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市城乡规划局要积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全市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和空间布局,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规划部门落实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和空间布局。
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城乡规划局按目标责任的要求和“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建设规划,落实公租住房建设用地,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及时落实各项住房保障建设用地。
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兑现土地出让收益比例不低于10%投入住房保障建设资金政策,年度专项资金要逐年增加,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住房保障建设资金。
监察、民政、人行、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九部委颁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162号令)的要求及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人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负责其职责相关的工作。
民政、人行、税务、统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协办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和业务科长(股长)为协办单位直接责任人。
五、落实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把握好政策,大胆创新,为确保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任务的完成,要充分落实好下面各项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落实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建设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模式。即由各地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各地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各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社会投资建设模式。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模式。即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当地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模式。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5.产业园区集中配建模式。即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模式。即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试点。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整体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六、加强监管
(一)加强部门协作。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指导各地落实好已有的政策措施,合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严格套型面积。新建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鼓励各地积极发展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严格质量管理。要强化对住房保障建设的全过程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实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房保障工程质量。
(四)做好统计工作。实行月快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县(市、区)和市房管局要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住房保障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按时上报市住建局住房科备案。
(五)强化舆论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住房保障工程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要求等,并认识到完成这项工作需要一个过程,从而形成合理预期,让全社会了解和支持理解这项既光荣又艰巨的民心工程。
(六)强化督查考核。为加强督查工作力度,确保顺利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从5月份开始,“汕尾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市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资金和土地保障不到位、政策不落实、建设进度滞后的地方,要实行约谈问责、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参照本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责任目标,细化各自的工作计划,做好落实目标责任的时间表,把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明确责任追究,确保责任目标计划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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