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汕尾市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汕尾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各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圆满完成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6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对象依据
(一)目标任务
按照《通知》要求,对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同步查处整改;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组织核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查处并全面整改;圆满完成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部、省验收。确保全市违法占用耕地比例低于15%,力争县(市、区)不被约谈问责。通过卫片执法检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意识不断增强;促进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水平能力显著提高;全面建立完善以共同责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二)对象依据
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对象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卫片监测疑似违法图斑。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是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规范”)为依据,但《规范》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二、组织领导
结合我市近年来市政府领导及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单位有关成员人事变动情况,对(汕府办明电〔2010〕61号)文中的“汕尾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进行调整,成立“汕尾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 邹 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蔡东升(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文浩(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林泰溢(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张解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斗氽(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良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副局长)
吴若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华南(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
黄义孝(市农业局副局长)
杨 慈(市林业局副局长)
林贵沛(市安监局副局长)
陈建明(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建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汕尾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人员由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并抽调有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开展宣传动员,推进各阶段工作;对各县(市、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开展市级督查和验收工作,配合完成部、省的督查、验收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5月10日前)
从现在起各地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查处整改,并按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土地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进行全面实地核查,逐宗填表建档,并于5月10日前将初步核查数据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督查整改阶段(5月11日至7月21日)
5月中下旬,市局对各地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各地进行整改纠正。
6月上旬,市人民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地根据市督查组的督查意见,进一步核实相关数据,并于6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本地区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市局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送省厅。7月,各地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省国土资源厅检查和国土资源部督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20日至9月15日)
8月上旬,各地按照部督查和审核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纠正。省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地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检查工作开展检查验收,未期完成工作任务或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组织整改不力、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8月中旬至9月15日,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向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和国土资源部报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我市将在通过国土资源部验收后10日内,将经本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组组长签名同意的工作报告和相关数据统计报表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四、政策界限
(一)检查(监测)时段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消除违法状态地块
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三)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县(市、区)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将重点工程履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将计入责任追究,履职情况只作为量纪的情节予以考虑,并非履职的重点工程可以不计入责任追究。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相关用地项目必须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且土地确属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六)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
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矿业用地试点等试点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的文件号。不是部批准的试点地区试点内容的用地,不能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
(七)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认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五、成果上报
(一)纸质报送内容
各县(市、区)上报的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包括工作情况报告及以下附表: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2.《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3.《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
5.《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6.《矿产卫片图斑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7.《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
(二)填报要求
各县(市、区)必须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填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数据。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组组长审核签字后上报。
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须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报告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相关统计报表电子文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联系人:姚宇锋,联系电话:3377192、13729580888。
电子邮箱:swgtzfjc@126.com。
六、工作要求
(一)组织保障到位
各县(市、区)要迅速建立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方案、建立由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晰工作职责,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
(二)查处整改到位
各地要按照“依法报批一批、组织拆除一批、复耕复绿一批、立案查处一批、自行纠正一批”的总体要求,分类做好查处整改工作。
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2011年度开工建设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可优先使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未报批的建设项目要于2012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对已获得批准但尚未缴纳有关税费、未获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要于2012年3月底前缴纳税费,完善用地批准手续。对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坚持既查人又查事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2011年度超过15号令违法占用耕地超过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15%的,或发生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检查督导到位
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各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检查督导,为违法违规问题严重、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较高、查处整改紧张缓慢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督办。各地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确保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达95%以上。
(四)逐级落实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各地要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安排,按时完成执法检查各项工作,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确保上报的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卫片执法检查数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核查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未按规定时间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督查,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谎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地块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将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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