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汕尾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占用,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汕尾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公安、交通、规划、工商、环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挖掘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报亭、售货亭、公厕、洗车点;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停放车辆、摆摊设点;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广告、灯箱;
(七)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审批发给《城市道路、公共用地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方可占用、挖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抢修市政、供电、供水、燃气、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可先行占用,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并做到工完场清。
第九条 在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批准临时占用:
(一)影响公共汽车、救护车、消防车进出车站、急救站、消防站的路段;
(二)医院、学校门前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三)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桥梁桥面、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
(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范围。
市政、供电、供水、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条 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审核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按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等特殊需要,对已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有权作出调整占用面积、期限或者停止占用的决定,城市道路占用人应予以配合。
发生前款所述情形时,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按照当事人实际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况,退还相应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占用现场明显位置悬挂《城市道路、公共用地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
(二)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占用性质;
(三)占用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道路畅通;
(四)不得建造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构)筑物;
(五)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
(六)不得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及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得骑压、侵占城市绿地和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擅自改变占用用途的,视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应做到期满场清,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损坏道路设施的,应予以赔偿,并由占用当事人按照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统一要求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延期的,原申请人应当在占用期满的前15天,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占用申请。原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原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并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临时占地堆放期满,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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