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区城市容貌标准》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汕尾市区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汕尾市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汕尾市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城市容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及标志、施工工地、城市照明等构成的城市景观。
(三)汕尾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全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建设、规划、城管、交通、交警、环保、公安、国土、公路、工商、环卫、园林、路灯、电力、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标准,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四)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五)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六)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标准
(一)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达到完好率标准,出现破损、坑凹、沉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沙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驳接市政排水设施。
(三)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
(四)城区范围内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五)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六)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洗车场、修车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七)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构)筑物、设置临时经营排档、堆放物品、从事商务活动以及设置其他与道路功能不符合的项目。
第三章 建(构)筑物管理标准
(一)现有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墙整洁、完好、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凡在建(构)筑物外墙上安装的空调器、排水管、排气扇、排油烟管、遮阳雨棚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防盗栅栏、花架等应当保持无锈蚀、破损,无安全隐患;楼顶无乱堆杂物、乱吊挂;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提倡屋顶绿化。
(三)临街建(构)筑物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四)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景区景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灯饰设施,并确保设施完好,无残缺破损。
(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住宅楼住户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蓬。经批准设置遮雨(阳)蓬的,其高度、色彩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
(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和建设部门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七)沿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四章 园林绿地管理标准
(一)各类绿地,应保持美观、整洁;要定期维护补种,枯枝、杂草、渣土等垃圾杂物应及时清除;禁止违法占绿、毁绿。
(二)行道树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影响交通指示标志、路灯照明和电力、通信管线及周边建筑物的使用。
(三)广场、花坛、公园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没有在绿地、草坪上踩踏、露宿现象。无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树木、损毁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四)古树名木及各种珍贵树种应有保护措施,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五)各类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上无吊挂、拴挂、晾晒物品,无乱贴、乱画、乱刻、乱涂写。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城市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按下列分工组织落实:
1. 主要街道、广场、街巷和居民小区由城区环境卫生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2. 风景区(公园)、旅游景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3. 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地面、水域由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4. 车站、展览馆、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5.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除负责内部保洁工作外,还应定期组织清扫划定的责任区域。
(二)市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1. 随地吐痰、便溺;
2. 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3. 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4. 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5. 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
6. 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7. 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四)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各市场进出口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洗车场所应保持排污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五)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和抛撒各类废弃物。
(六)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封闭运输。
(七)对生活垃圾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箱、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公路、水域沿线不得新设置垃圾存放点,对已有的垃圾存放点要逐步予以取缔。
(八)公共厕所的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等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
(九)医院、疗养院、宾馆、屠宰场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严控)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
(十)城区中心区内禁止养鸡、鸭、鹅、兔、猪、信鸽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准饲养的畜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和他人工作、生活。
第六章 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管理标准
(一)经批准设立的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书报电话亭、售货亭、临时经营点等,应安全、牢固、美观、实用;布局要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
(二)邮政、电信、信息、广播电视、供电、公交等的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及完好。
(三)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应造型美观、保持完好、整洁。
(四)公交候车站、公共厕所、供(配)电箱、有线电视控制箱、交通信号控制箱、邮政箱(筒)和果皮箱等专用设施应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维护与检查,一经发现有乱写乱画、乱涂乱贴现象,应立即组织清除,并报经有关行政机关做出处理。
(五)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化粪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六)机动车、自行车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车辆应摆放整齐;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停车场应按规定设置,符合安全、防盗、防火等规范要求。
(七)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八)公共场所(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商场、公园、广场等)应保持秩序良好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配套必需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车辆停放整齐。没有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的现象。
第七章 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标准
(一)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广告标志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画面应保持清晰,外形应整洁美观,定期维护清理。
(三)户外读报栏、画廊、招贴栏,以及户外广告、霓虹灯等,应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布置形式应与周边街景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安全牢固,出现陈旧、污损及显亮设施残损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并确保安全无隐患,广告灯光无污染。
(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悬挂车体条幅,不得在车窗上设置广告。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视线的材料。
(五)市区内不得设置过街横幅,未经批准不得在主要街道建筑物外墙悬挂条幅,不得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悬挂条幅。经批准设置的各类布幅宣传品应用字、语言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并按时撤除。为重大节日或活动悬挂、张贴庆祝标语的,节日或活动过后应及时撤除。
(六)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设施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安全牢固;地名、路名标牌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当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第八章 施工工地管理标准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设置护栏和高度不低于1.5米的围蔽设施,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并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二)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渣土运输车辆应装载适量,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工程产生的渣土、废弃物应及时清除,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以及公共设施。未平整或修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章 城市照明
(一)城市照明及夜景灯饰符合设计安装规程,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二)科学制定照明和夜景灯饰规划,按照市民夜间活动规律和生产、生活、经营以及社会治安、美化城市等需要,区分不同季节,划分不同区域,确定照明、夜景灯光的开、关时间。不断提高亮化率,增添城市夜景。
(三)主要街道、广场、雕塑、绿地临街建(构)筑物等,应按建设设计要求,科学设置景观灯光和照明设施。
(四)新建、在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楼的装饰照明灯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五)路灯和夜景灯饰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严防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严禁破坏城市照明设施。
第十章 附 则
(一)本标准适用于汕尾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标准未涉及部分,按有关法规规定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