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汕尾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为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有序推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府办〔2011〕34号)精神和省医改办与我市签订的2011年度医改工作责任书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和市政府《印发汕尾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0〕50号)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层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 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55.5万人,参保率提高到95%以上。妥善解决关闭破产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参保问题。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将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全部纳入医保范围。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政策。(市人社局、教育局、国资委、财政局、总工会负责)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3)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将家庭病床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2. 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中央补助22元,省财政补助13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市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2)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全面建立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3)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提高待遇水平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倾斜,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0万元。
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6万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0万元。(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4)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在总结评估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和地区范围。(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农村五保户新农合实行零起付线,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比其他参合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开展门诊救助,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3.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卡量达到10万张。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做好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工作。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市人社局、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储备金制度。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进一步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完善基金征缴、支出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费用风险分担机制,明确统筹区内各县(市、区)责任。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市人社局、卫生局、发改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加强医疗保险部门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实现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确保医药费联网结算。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市人社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6)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省制定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的配套文件及我市的有关实施办法文件。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物价局、人社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完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经信局、监察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3)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省级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结算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设立专用账户,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县(市、区),其基本药物货款由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县(市、区)在改革期间,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市、区)卫生行政机构统一结算支付,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原则上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药物货款转由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县(市、区)卫生行政机构或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收单和网采证明(或通过网络查证采购机构的网采证明)及时结算付款,统一支付给供货企业。货款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具体时间和流程在合同中注明,最多不得超过60天。(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市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落实省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比例政策。(市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落实省下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基本药物采购情况、用药结构、平均每诊疗人次费用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建设1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个中心乡镇卫生院,保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甲水平、并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卫生局、人社局、经信局负责)
8.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局、教育局负责)
(2)为乡镇卫生院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9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经批准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医务人员,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培训。(市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人社局负责)
(3)以有条件的县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10项以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适宜技术4项以上。(市卫生局)
(5)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6)稳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7)建立并完善各级中医药服务网点,打造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及中医药适宜技术。(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9.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人均25元(中央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11.2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0.7万人、3.2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制订和落实全面系统的宣传计划,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中医药文化和安全合理用药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市卫生局负责)
10. 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
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再补种11万人左右,全面完成补种任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为4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完成0.3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11. 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设1个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市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2. 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积极探索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综合改革。(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2)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3)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6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13. 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完善预约诊疗制度,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相关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省制定的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3)鼓励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4)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14. 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15.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2)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市卫生局、物价局、经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各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亲自抓。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要建立包保责任制,县(区)政府按一人一院(中心)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2011年医改任务,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落实三年新增投入计划的承诺。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
要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继续加强医改政策培训,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各界对医改工作的监督。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主题词:制度 文件 清理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