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改变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模式,规范基金运行,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1〕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这个核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整合资源,统筹城乡发展,实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网合一”的统一管理模式,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不断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努力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进统筹城乡医疗保险,逐步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程序、统一基金管理,逐步解决机构分设、制度不同、管理分离、资源分散等问题,改变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2011年9月底前,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做好调查摸底,保证工作有序进行;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召开动员大会,对相关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制订和出台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清产核资、基金审计和人员机构的配置,并对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基础准备工作。
(二)移交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1月底)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人社、卫生、财政、编办、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新农合的人、财、物以及基金进行移交,在2011年11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
(三)实施阶段(2011年12月1日开始)
移交工作完成后,要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是制订、调整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二是抓好维稳工作,确保制度转轨过程平稳顺利。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及经办队伍建设,改进管理方式,规范业务流程,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四是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法规政策贯彻执行力度,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是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省、市政府的一项民生工程。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任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顺利实施。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统筹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人群广,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狠抓落实,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卫生部门要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前的准备工作,保持人员队伍的稳定,确保资料完整和基金安全,继续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为城乡各类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经办服务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做好接管工作,构建承接相关职能的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工作和做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好医保经办管理人员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以及启动等各项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尤其在移交过程中基金的监管;审计部门要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移交前的资产和基金审计工作;发改、编办、公安、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工作顺利实施。
(三)充实管理队伍,及时高效服务群众
一是根据工作需要,增配充实医保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基层社会保险经办站所和人员。人员配置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选用,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手不足问题。二是完善经办手段。实现城乡一体化后,经办机构必须进一步完善经办管理手段,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三是规范程序。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理念,进一步规范经办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高效服务群众。
主题词:人力资源 医疗保险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