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06年8月9日发布,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管理规定》,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结合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为贯彻实施《管理规定》夯实基础
《管理规定》内涵丰富、覆盖面广,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各县(市、区)要以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为核心,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宣传和培训。
(一)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黑板报、标语挂图、宣传手册及组织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别和联系,提高对《管理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形成全面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培训,奠定良好基础。要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切实抓好培训工作。各县(市、区)业务骨干已于2008年参加了省农业厅举办的相关培训班,各县(市、区)负责培训乡镇(街道)业务骨干,各乡镇(街道)负责培训经联社、经济社负责人。通过培训,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全面领会《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提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的能力,为下一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抓紧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及相关配套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申办、颁发,涉及集体资产产权主体的确定,资产存量的清查、核实和登记等工作。为确保证明书的顺利申办与颁发,各地要在确保人力、物力和财力“三到位”的基础上,完善各项相关配套工作。
(一)开展清产核资,掌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情况。在颁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前,要组织一次全面清产核资,准确掌握农村集体土地现状与面积、资产存量与结构,要对呆账进行清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证明书所反映的农村集体资产数据准确、真实。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程序进行,防止资产流失。
(二)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理顺经济管理关系。《管理规定》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管理主体,明确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济管理职能。各地要通过清理,对过去把集体资产与财务记入村(居)自治组织名下,或由村(居)自治组织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经济合同等现象,按照《管理规定》加以理顺。
(三)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明晰集体产权,必须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细则,以维护农村社会公平与公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及编码设置。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规定》的精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编码、印章、牌匾的管理和规范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
(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基本的行为规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章程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审核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
(六)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选举工作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建设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工作的指导,依法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建设。关于经联社、经济社的班子建设问题,根据我市绝大多数村(居)民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际,为减少开支,可以实行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个班子、一套人马、交叉任职”的办法,在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换届选举时一并选举产生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经联社社长(理事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经济社社长由村民小组长兼任。
三、树立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要在2011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工作,2012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扫尾工作,务必使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
(二)加强领导,保障经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工作经费;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三)部门支持,积极配合。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具体工作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农村 集体经济△ 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