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11〕18号)和《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1〕46号)等的要求,为确保市政府十件民生实事的全面落实,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市将对十件民生实事有关工作开展重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各项民生实事实施方案。市直各牵头部门按程序制订各项民生实事的细化实施方案,已由市发改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季度将各项民生实事完成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书面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通过《督查通报》予以通报。
(三)进行专项督查。2011年8月中旬,召开情况分析会,进行评估各项民生实事的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对各项民生实事进行专项督查。
2011年底前,专门召开十项民生实事评估总结会,总结相关情况,并形成综合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直各牵头部门要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指定分管领导抓落实,并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具体负责,切实将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人。市直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促进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
请市直各有关部门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作为十项民生实事督办联络人,于2011年8月9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
特此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民政 民生实事△ 督查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