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和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11〕38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全市要在现行对低收入群众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及时启动补贴联动机制,向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对象
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等低收入群众。
三、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快编制全市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主要依据。此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补贴联动机制:
(一)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下同);
(二)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三)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如前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如个别月份前述规定涨幅低于临界点(即CPI同比涨幅低于3%,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7%;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7%),则暂停发放当月补贴。
四、资金来源
启动补贴联动机制所需资金的来源:市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和华侨管理区所需资金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中给予补助,其余各县(市)由当地价格调节基金安排支出。如若价格调节基金不足安排时,缺口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
五、补贴的发放和标准
临时价格补贴根据价格上涨情况及其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以应急措施的形式组织发放。发放标准依我市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六、建立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各地要建立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副市长陈样新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蔡水镜长和市物价局局长庄建华任副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副局长郑夏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题研究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相关事宜。
七、部门职责
建立和启动补贴联动机制涉及的工作主要由市物价、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一)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做好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经联席会议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统计部门负责编制每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报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通报同级民政、财政、物价部门。要确保编制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所需的调查人员和调查经费到位。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低收入群众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
(四)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补贴资金的划拨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临时价格补贴的测算工作。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金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补贴联动机制事关低收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幸福汕尾”建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二)及时发放补贴。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等,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有关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物价、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纠风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价格 联动机制△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