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落实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汕尾市落实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
目标责任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安排,以及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广东省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为确保我市向省政府承诺的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的落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09〕24号)要求,以全面完成本年度的责任目标及争取省考核优秀等级为工作目标,大力发展政府保障性住房,平抑商品房价格,稳定房地产市场,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责任
2011年我市向省政府承诺的住房保障任务为2897户,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400户、租赁补贴132户,经济适用住房200套,公共租赁住房2165套。为确保完成省下达的责任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及直属单位应完成的任务分别为:海丰县廉租房实物配租125户、租赁补贴30户,经适房50套,公租房715套;陆丰市廉租房实物配租148户、租赁补贴70户,经适房50套,公租房720套;陆河县廉租房实物配租100户、租赁补贴32户,经适房50套,公租房310;市房管局廉租房配租27户,经适房150套;市城区公租房420套。
三、时间安排
4月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和市房管局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的目标责任做好全年工作计划,落实项目用地计划、资金安排等各项前期工作。4月中旬,召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
5月中旬前,各县(市、区)和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完成项目选址、立项、征地等前期工作,5月20日前把所有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等基本情况报市住建局汇总上报省住建厅备案。
7月份,各县(市、区)和市房管局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
9月上旬前,各县(市、区)和市房管局必须确保各项目全面开工建设。
10-11月,各县(市、区)和市房管局按各自工作计划推进,确保年底前各项目工程竣工率达60%以上。
12月份,各县(市、区)和市房管局及有关单位按照承诺的目标任务完成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进行实物配租和向符合条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也应按时向符合条件的对象配租。
四、落实责任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4号)精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房管局是落实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房管局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住房保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房管局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完成4月2日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目标任务。
市住建局作为牵头单位,必须经常组织市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督查小组并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实事求是地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进行汇报并视各地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提出促进工作进展的建议和措施。同时积极会同市财政局向省争取专项补助资金。市住建局局长为牵头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和住房科科长为牵头单位直接责任人。
市房管局和各县(市、区)住建局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单位,要主动积极地向同级政府经常报告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市房管局和各县(市、区)住建局长为实施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和业务科长(股长)为实施单位直接责任人。
市发改局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开设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发改部门配合当地建设部门落实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市城乡规划局要积极会同市国土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和空间布局,并指导督促各县(市)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和空间布局。
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城乡规划局按目标责任的要求和“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尽快解决市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公租住房建设用地,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及时落实各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市财政局要会同国土部门对历年来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兑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政策,年度专项资金要逐年增加,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监察、民政、人行、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九部委颁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162号令)的要求及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人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负责其它相关工作。
监察、民政、人行、税务、统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协办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和业务科长(股长)为协办单位直接责任人。
五、落实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把握好政策,大胆创新,为确保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任务的完成,尤其要充分落实好下面各项优惠政策:
1. 住房保障工作既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又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投资主体可以多元化。
2.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历史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
3.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可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公寓。
4. 各地可积极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
5.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尤其要作为公租房建设的主战场,可在工业用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用地建设公租房出租给园区职工,但用地性质不变。
6.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道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把保障性住房各项费用降到最低标准。
7. 可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一般可按10%左右的比例来配建。
六、加强监管
1. 加强部门协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指导各地落实好已有的政策措施,合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 严格套型面积。新建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50平方米左右为主,适当提高容积率,容积率可控制在6左右,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也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3. 严格质量管理。要强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实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4. 做好统计工作。实行月快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县(市、区)和市房管局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按时上报市住建局住房科备案。
5. 强化舆论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要求等,并认识到完成这项工作需要一个过程,从而形成合理预期,让全社会了解和支持理解这项既光荣又艰巨的民心工程。
6. 强化督查考核。为加强督查工作力度,确保顺利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市政府已成立了“汕尾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督查小组”,从5月份开始,督查小组将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资金和土地保障不到位、政策不落实、建设进度滞后的地方,要实行约谈问责、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措施。监察部门要全过程介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参照本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责任目标,细化各自的工作计划,做好落实目标责任的时间表,把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明确责任追究,确保责任目标计划实现。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