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供电设施建设督办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汕尾市供电设施建设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供电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我市建设电力能源基地的重要支撑。为保障市政府对供电设施建设重大决策与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推进我市电力能源基地及“光亮城乡”建设,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电网建设任务,促进供电设施建设督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和省政府《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府令第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19号)、《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粤府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供电设施建设包括电网建设的征地、青苗理赔、拆迁和保障电网建设正常施工秩序、线行清理、打击窃电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工作。供电设施建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
第三条 督办组职责。市政府供电设施建设专项督办组(以下简称督办组)负责对全市供电设施建设进行协调、指导、督查和通报,提请相关的问责工作。
督办专员可代表市政府向县(市、区)主要领导反馈供电设施建设中的有关意见,协调、指导、督查县(市、区)及相关镇、村和相关单位领导研究解决供电设施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政府供电设施建设督办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供电设施建设督办工作。
第五条 供电设施建设督办工作的范围:
(一)省政府下达的电网建设任务;
(二)市委市政府要求办理的供电设施建设事项;
(三)上级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供电设施建设事项;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供电设施建设事项。
第六条 供电设施建设督办工作程序。按照分解立项、交办、承办、反馈、催办、通报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分解立项。对上级和市政府有关供电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工作任务、领导批示,督办组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办工作要点,内容包括:是否需要立项督办、任务分解、提出承办责任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
第八条 交办。供电设施建设督办事项要以《督办通知单》或《督办通知书》形式通知有关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承办。根据供电设施建设督办工作内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一)承办。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督办组交办事项后,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任务完成。
(二)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单位的供电设施建设事项,由督办组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协办单位要根据分工要求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拖延。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督办组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条 反馈。供电设施建设督办工作的反馈遵循“交必办,办必果;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承办部门反馈结果,督办组要认真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继续督办的建议,责成承办部门按要求从速办理。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督办供电设施建设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反馈。
第十三条 对供电设施建设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集中力量重点督办(对年度的供电设施建设任务,分阶段督办);对供电设施建设紧急事项,及时督办。
第十四条 催办。对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反馈办理结果,且不能说明原因的,督办组应及时进行催办,承办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通报。督办组以供电设施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和办理结果为依据,形成督办通报,通报报送市委常委、副市长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 明确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供电设施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依照本部门职责对供电设施建设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市政府交办的供电设施建设督办任务,督办组要及时进行跟踪,相关单位应按要求时限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统一发函。《督办通知单》、《督办通知书》函件由督办组拟文,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函。
《督办通知单》、《督办通知书》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发出。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上级要求或交办的供电设施建设事项,按要求的时效督办;属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权限处理的供电设施建设报批事项,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超出权限,需报市政府审批的,由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多个部门的供电设施建设事项,由主办部门会商协办部门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7个工作日内办结。按规定需报请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主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跟踪落实,跟进情况实行三天一报,在规定时限内抓紧办理,并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对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供电设施建设事项,承办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不能解决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向市政府供电设施建设督办组说明原因。没有正当理由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年度供电设施建设任务能提前完成的县(市、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
凡未能按期完成供电设施建设工作任务或者拖拉、推诿、进展缓慢,超出工作要求时限,或完成任务质量及服务质量较差的,将视不同情况对承办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其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供电设施建设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各镇(街道)政府应制定本辖区内确保完成供电设施建设工作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镇(街道)政府实行供电设施建设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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